警察有權隨時查驗身份證嗎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1日 09:19 中國經濟時報 | |||||||||
楊濤 城市存在大量流動人口,誘發犯罪高發,加強社會管理應該賦予警察隨時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權力。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書長陳旭表達了這個觀點。之前,他已向大會提交《關于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議案》,建議取消警察查驗身份證的前提條件。(《新京報》3月10日)
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法》對于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為什么陳旭代表仍然要提出這條修改建議呢?對于他提出的幾個理由,筆者且一一分析。 一是認為身份證是社會管理的工具。陳旭代表說,我認為身份證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是實現社會管理的一種工具,也是老百姓辦事的一種身份證明。那么,身份證是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呢?身份證記載著一個公民的最基本的個人信息,這些都屬于公民的隱私權范疇,是否出示當然屬于公民的私權的范圍,因而,既然作為一種公民權利,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就只能在特殊情況下給予限制,而不能無限制地剝奪。 二是認為有利于加強社會管理。陳旭代表說,城市人員大量流動,犯罪高發,警察查驗身份證有利于社會管理;過分嚴格限制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權力,容易造成警察對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弱化等等。其實,加強社會管理,現行的規定并非無所作為,首先,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人民警察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什么是“違法犯罪嫌疑”都是由警察自己判斷,通常警察能講嫌疑的理由,就能行使權力,這并沒有給警察帶來什么障礙,反之,如果連一點理由都不需要講,那極易使警察濫用權力;其次,法律還規定了“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這就給警察能查驗身份證留下了極大的空間。況且,我們還要說,加強社會管理、打擊犯罪并不是法律的所有目標,法律在打擊犯罪時,也還要保障人權,有時,為了保障人權,不得不對打擊犯罪設置一些程序上的障礙,這是我們實行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三是認為隨時查驗公民身份證不會侵權。陳旭代表說,身份證不是公民基本權利,所以不會侵權。我們姑且不說在沒有限制條件下查驗身份證本身是否侵權,就是在查驗身份證時也會伴生侵權。《京華時報》3月8日就報道,3月6日晚上,在北京站急著趕火車的張先生,因名字中的“祎”字較生僻,警察在檢查身份證時用了近30分鐘才在電腦內找到“祎”字。由于耗時過多,張先生最終沒有趕上火車。請問,耽誤張先生上火車的損失誰來賠償?此外,如果忘記帶身份證,在沒有任何嫌疑情況下,能否滯留盤問呢?如果不能,那查驗身份證有什么意義;如果可以,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如何保障不受警察侵犯?記者調查裝修工人楊群時,他就說:我們穿得很差,警察一看就知道我們是民工,有些地方警察專查民工,穿得體面的問都不問。警察權力再大了,會不會因為忘記帶身份證把我們抓走呢? 四是相信警察不會濫用權力。當記者問道:“沒有相應約束,會不會發生警察濫用權力的行為呢?”陳旭代表說:“我相信,警察查驗身份證絕大部分都是執行公務。”然而,先哲早就告訴我們:“不受監督的權力易濫用,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法律從來都是以“人性惡”的角度來設計和防范的。所以,僅僅“相信警察不會濫用權力”是不可靠的,對于警察查驗身份的權力也是要有約束的。 我認為,陳旭代表提出應該賦予警察隨時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權力的議案,是走入了一個為打擊犯罪而應當無限擴張公權的誤區。這個誤區可能跟陳旭代表擔任的公職身份及其以前在政法部門工作有關,也可能跟其主要從社會管理者角度考慮而較少從被管理者角度考慮有關。因為,當記者問道:“那你提交議案的時候了解過老百姓的想法嗎?”而他明確回答:“沒有。” 一個議案在提出以前竟然不對議案涉及的相關利害人進行調查及考慮雙方意見,這僅僅是不嚴謹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