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須止步于公民權利之前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1日 09:15 新京報 | |||||||||
全國人大代表陳旭認為,城市存在大量流動人口,誘發犯罪高發,加強社會管理應該賦予警察隨時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權力。(3月10日《新京報》) 且不論陳代表的議案有多少合理性,僅從假定的角度,我們也必須意識到,一旦警察有權隨時檢查身份證,我們必將面臨一系列難題。
比如,是否需要重新立法,規定所有人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這一難題的另一個層面是,我們如何來保證所有人隨身攜帶身份證?如果忘記隨身攜帶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是否意味著“三無人員”再次出現? 另外,隨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推行,它已經成為公民社會保障號碼的載體,必將被加入個人誠信記錄等信息。那么,面對警察隨時可能的檢查,公民有理由擔心,自己的私密信息會不會被泄露? 顯然,能否解決這些難題,是在賦予警察隨時檢查身份證的權力前必須考慮的事情。否則,就可能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不可否認的是,在任何社會,公民權利與社會控制的矛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如果社會控制的目的是通過侵害公民權利來達成的,這樣的公共管理不可能是一種善治。 在美國,政府有權通過法律管理社會,但在個人沒有充足理由被認為是犯罪時,政府無權干涉個人自由。 政府甚至無權以管理社會為名頒發居民或公民身份證。 如此一來,在需要個人身份證件的場合,如在飛機場登機或購買武器等,惟一可用的證件便是個人的駕駛執照,因為駕照是惟一在警方登記的正式文件。 我國的居民身份證更大意義上是一種權利憑證,在公民權利與社會控制之間,應當對公民個人的自由權利保持足夠的敬畏。我們應該意識到,任何一種公權的行使,必須止步于公民權利之前。這是公權行使以及公共管理合法存在的前提與基礎。 □楊耕身(湖南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