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應適應社會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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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1日 09:12 新京報 | |||||||||
讀了《新京報》昨天社論《居民身份證更是公民“權利證”》,我對社論觀點基本贊成;此外,我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 允許警察隨時查驗身份證,認為有利于社會秩序管理,是基于這樣的假設,即面對社會形態變遷,民眾應該適應和方便警察管理,而不是警察適應新的形勢改變管理方式,因此,警察需要行使這項權力,民眾需要配合警察,以方便警察進行管理。
應該說,社會秩序確實是民眾和警察協作生產的過程,沒有兩者的協作生產,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不過,這種協作生產是基于自愿合作,而非以一方強制另一方為前提,否則就背離了“協作性”。其實,市場自由交易必然決定了社會的流動性,城市流動性人口是現代城市化的一種常態,與傳統社會的靜態形成鮮明對比,面對社會變遷,警察應該尋找新的管理方式適應社會發展,而不是削足適履。 允許警察隨時查驗身份證,認為不行使這項權力就會削弱社會管理職能,是基于這樣假設,即警察查驗身份證是社會管理的惟一有效方式,兩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面臨著社會良好秩序和公民權利的損害,我們只能夠選擇社會秩序,即賦予警察絕對的權力。 其實,社會秩序的良好構成,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種自發形成的秩序,而不是外部強加的結果。相反,如果人為地認為只有加強警察查驗身份證權力等強制性權力,那么只可能導致警察的權力秩序觀,即認為只有擁有足夠的權力,才能夠維持秩序,而忽視民眾自覺和自發維護秩序,更不利于警察通過非強制性手段形成秩序;只可能導致警察推卸責任,即一旦社會秩序沒有管理好,將責任歸咎于沒有足夠的權力,而忽視和忽略自身努力,不利于發揮警察的主動性,也不利于強調警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 □李文釗(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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