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艾萍,一位年過半百的母親,在風華正茂的女兒遭遇車禍慘死、交警部門作出不合理的責任認定后,為證實女兒無責,她包下專車,含著淚水,以自己和兒子的生命為試驗品來還原事發時的那一幕!最終,去年5月30日,省公安廳發布復核結論:撤銷原結論,改認定駕駛員桂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沈晏蟬不負責任。這位堅強的母親這時才流下寬慰的熱淚。(《青年時報》3月9日)
筆者首先要為這位偉大的母親深深地鞠上一躬,因為她是一位可歌可泣的母親,包括他的兒子也是值得我們尊敬的。但是對他們這樣那自己的生命“冒死模擬車禍現場”,筆者卻不是非常的贊同。或許有人要說對交警部門作出不合理的責任認定,就沒有其他途徑可以解決嗎?
有!首先提起行政復議即申請“重新認定”。按照法律規定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但交警部門有其特殊性,一般來講作出責任認定的是交警支隊的“事故科”而負責復議的是“法制科”卻不是上級機關。復議決定如果維持的話以事故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若變更后你同樣認為不公平的話以法制科為被告。而據筆者了解這樣的案件在現實中的勝訴是微乎其微的!而且這樣的官司耗時是可怕的! 事實上在周艾萍向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現改名為省交管局)申請重新認定,最初得到的答復也是維持原認定意見。
或許正是給基于這樣一個現實,讓這位年過半百的母親選擇了以自己和兒子的生命為試驗品來還原事發時的那一幕,來還女兒一個清白。 這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我國在法律維權上普遍存在舉證難。因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在舉證上實施的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實際中,類似這樣的交通事故,原告大多是弱者,在專業知識方面處于劣勢,在舉證能力上也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很難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面對“交警部門作出不合理”后,一些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則由于維權成本太高賠償太少而被迫放棄自己的權益。
我們可以想象如果周艾萍放棄了舉證的權利(由于交警部門與省交管局都做出了相同的責任認定),那么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周艾萍將迎來的是一次不公正的判決,但由于她的堅持,她用自己與兒子的生命的堅持,換來了對女兒事故公正的責任認定。
然而筆者在想,這樣舉證得來的責任認定,其代價是不是有一點大呢?如果說周艾萍的實驗失敗了,那么被周艾萍請來的司機又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作為周艾萍的兒子又會做何想呢?我們在感嘆母愛的偉大時,不能忽略她的行為是帶有極大的僥幸心理的。為此筆者認為,這樣一例當事人“冒死模擬車禍現場”,提醒我們類似這種責任認定我們需要有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他們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與當事人雙方沒有任何厲害沖突。否則,這樣的僥幸可能會帶來更多的不幸!
(稿源:紅網)
(作者:蔣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