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現象仍在 懷孕女工須自動離職是何道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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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4:58 紅網 | |||||||||
“三八婦女節”這天,可家住鐵西區的女工李敏(化名)卻覺得這個節過得挺委屈。她不僅因為懷孕被逼離職,而且自從李敏休產假,沈陽阿斯創礦業有限公司不但一分錢的工資和津貼都不曾付給她,甚至她上班后的半個多月也未獲酬勞。(3月8日《遼沈晚報》)。 在婦女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在廣大婦女慶祝自己的節日里,在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受到“兩會”代表委員高度關注的大環境下,沈陽阿斯創礦業有限公司仍然演奏出如此
盡管婦女權益保護問題受到高度重視,但在社會生活中,對婦女仍有許多不平等和歧視存在。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員時往往有許多附帶條件,其中最“性別分明”的一點就是女職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就是懷孕也要排隊,一些企業甚至規定懷孕就得離職。理由是生育子女而離崗、撫養孩子影響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單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雖未做硬性規定,但一旦生育離崗,升職、加薪都將受到極大影響,使得大部分女職員被迫將生育計劃一拖再拖。 應當說,重要崗位女職員的懷孕離崗的確有可能造成一定時期內工作的混亂,給用人單位的正常運轉帶來不便。但是用人單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時,也承擔著提供就業崗位、緩解就業壓力的社會責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 每個單位都有女員工,即將成為母親的女性是偉大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必須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以生育為由強迫女員工離職違反了婦女權益保護法;而勞動法中也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女職員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大膽地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稿源:紅網) (作者:艾模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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