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阿諍
《羊城晚報》昨日刊登一篇關于兩會的報道,其標題很有意思——題曰:“社保幾時能流動,一提會場炸了鍋”!吧绫A鲃印钡淖h題居然能使兩會會場“炸鍋”,是否可以從幾個方面去理解:其一,隨著社會流動的不斷增加,人們對社保流動的關切度也在增加,尤其是經歷過從體制內到體制外身份轉變的人(大多在中年以上),他們的社保問題在現行體
制下變得比較復雜;其二,從政府部門來考慮,因為目前的社保制度統籌的層次較低(在廣東省是市級統籌),所以難以在不同的市之間實現“社保流動”,也就是說難以打破市與市之間因財政“分灶吃飯”而造成的“社保壁壘”(社保資金收不抵支時,市財政要托底)。
“社保流動”的難題是怎樣形成的呢?主要的原因至少有三:
其一,現行社保制度中的“社會統籌”部分是“現收現支”的。即由現在工作的人來養已經退休的人。因此,正如政府有關部門所說,統籌的層次或范圍到哪里,也就意味著這種“隔代撫養”的方式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實現,所以這就限制了人們在空間上的流動。
其二,現行社保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部分是“儲備積累”的。如果個人賬戶中記錄的數字確實有資金支持,那么,這個部分實現人到哪里、賬戶跟到哪里自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眾所周知,現在的個人賬戶是“空賬”,所以這一部分的流動,至少在目前很難實現。
其三,社保流動還涉及到企業給不給繳費和繳多少費的問題,目前尤其在公有和非公企業之間差別很大。人們在身份轉換和工作變換之間,一不留神,社保權益就會受到損失。弄不好,以前的繳費因為不夠15年而又沒有及時續上,就有可能遭遇——要么以前的就白繳了,要么必須自己補上一大筆錢的窘境。
那么,在目前的政策大環境中,社保流動的問題是否能夠解決呢?有關部門的回答似乎是必須做到提高統籌的層次(譬如在廣東省實現省級統籌)才行。要能在省內馬上實現這樣的政策改變當然最好,但是,有關部門的答復似乎沒有給出一個切實的時間表。再者,按這個邏輯,外來工的社保流動豈不要到實現“全國統籌”時才能實現。由此想到,現在的外來工參加社保不啻“為他人作嫁衣”?(怪不得要鬧“民工荒”呢!)
平心而論,如果確實是為勞動者著想,如果有關部門愿意開動腦筋,在工作上可能還要再加點碼,這個問題的解決并不是那么絕望?梢蕴岢鰞蓚應對方法以供參考:
其一,在發生異地流動時,按實際投保時間和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包括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有一個月算一個月,給想要流動的勞動者打出一張社會保險憑單,即訂立一個勞動者和政府部門的有效協議(可由省里采取地方立法的方式保證),讓勞動者帶走,到年屆60歲時憑單到發生這次流動前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兌現。這個辦法可以適用于省內、省外所有的勞動者。
其二,在省一級建立一個專門的核算中心,為在省內各市之間流動的勞動者服務。流入地每年將發生流動的勞動者名單上報,由省里統一記錄在冊(在擁有電腦技術的時代,此舉并非難事)。到退休時,按以往的記錄,再根據退休當時各市的實際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分段結算,或根據全省的平均待遇水平結算。這可以說是實現“省統籌”的前奏。但這個方法不適用于非本省的外來工。
至于報道中所說的引起代表們熱烈討論的“故事”中社保繳費中斷一年的主人公,竊以為其問題應該更容易解決。因為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2000年畢業的大學生還有的是時間。政府有關部門允許其續保就是,在中間間斷的一年時間上糾纏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就保險的基本規律——“大數法則”而言,參保的人越多,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才越大。當然,現行政策中關于15年最低年限的規定并不科學,但應該在“多繳多得”的獎勵性措施上去做文章。這樣,中斷一年在待遇上就會“吃點虧”,以此來尋求平衡。
以上的建議是否可行,當然最終要由立法和行政部門作出判斷、作出決定。但是,可以提醒廣東的兩會代表,上述對策一,在上海已經有類似的制度在實施中!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室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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