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劉效仁
鑒于各類晚會上明星假唱的現象屢見不鮮,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藝術總監馬博敏在提交的《文化立法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需要》提案中,指出應通過文化立法禁止假唱。
我以為,立法禁止假唱令人頓生“殺雞用牛刀”之慨,如此建議未免太奢侈了。動輒以立法的形式禁這禁那,不僅有違立法的嚴肅性,而且也與節約立法資源的理性相悖。
其一,2000年3月15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為一部完善和規范立法活動的國家基本法律,在第一節立法權限第八條中明確規定了立法的范圍,就是為了避免立法行為的隨意性,以確保國家的立法資源得到優化。盡管假唱事涉公民文化消費的真偽和權益,但遠遠不是國家立法所要解決的范疇。如果社會生活中一出現什么問題,就首先想到通過立法解決,只會表現出立法的隨意性和隨機性,有濫用立法資源之嫌。如果濫用立法資源,如果公民的所有行為都要受法律的限制,其結果就可能使法律失去應有的權威和尊嚴。不被接受和不被尊重的法律,最終只能使法律本身陷入不尷不尬的處境。“如果禁止假唱也需要立法,那以后是不是講真話也需要立法?如果是這樣,中國的民族性太可悲了。”
其二,法律涉及的是公民的罪與無罪,權利的保護和限制與剝奪。而假唱作為公民的個人行為,僅僅事涉職業道德,如果通過法律進行罪與罰,就容易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既然是職業道德行為,就只能通過行業性規范和行政法規加以限制。比如,春晚這樣的大型公益晚會,就應該有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假唱的明文規定,這種規定必須通過強化公共監督和懲罰性條款加以制約。文化部作出的禁止假唱的規定之所以失效,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應有的強力制約和處罰不明,至少沒有對假唱者較真,更沒有采取處罰的舉措。應該說,不是沒有規矩,而是沒有好規矩;不是沒有好的規矩,而是未能很好地執行規矩。
其三,對于商業性市場演出,理應通過市場規則加以規范。假唱無異于商品市場的假貨,應該遭到堅決抵制和唾棄。這種抵制只能是市場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只能是觀眾的自愿行為,而不是國家的強制行為。既如此,歌手是否假唱,必須由相關的合同規范,并提前公示給觀眾,看大家是否愿意為假唱買單。如果觀眾不買賬,主動抵制假唱行為,假唱就自然逐漸失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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