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下礦井不是安全的保險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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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16:14 紅網 | |||||||||
針對當前嚴峻的煤礦安全形勢,山西省根據本省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近日出臺了《關于規范煤炭企業領導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要求各煤炭企業的領導干部必須堅持深入井下,并規定了各級干部每月最低下井次數。(《北京晨報》3月6日) 山西省出臺規定強制煤礦干部下礦井,其目的很明確,就是想引起領導對生產安全的重視,督促各煤礦領導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煤礦安全系數,防止或杜絕煤礦安全事故
首先,這項規定剛性不強,不易監督、操作。《規定》要求,各集團公司正職領導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分管生產、安全、機電、技術等的副職領導每月不得少于4次,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得少于5次等。但在一個比較封閉式管理的煤礦,誰有權依法強制、監督煤礦領導按時下礦?即使按規定下礦了,在礦下能呆多長時間?是與礦工同吃同干一天,還是下礦后走走形式,做個樣子就馬上出來?這項規定的落實能持續多時間?所有這些人們不得不心存疑問。 其次,煤礦領導深入井下,是否是保證煤礦安全的當然條件,顯然不是!綜觀煤礦發生安全事故,比較典型的首先是超產,近年來,受行情看好與高額利潤的刺激,煤炭行業超設計能力生產與頻繁“擴能改造”現象成風,包括國有、地方、個體在內的各類煤礦紛紛挑戰生產能力“極限”,不僅造成大量資源浪費和加速枯竭,更成為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的“禍首”。其次,是安全設施投入不足,有些煤礦特別是中小煤礦,只顧自己掙錢,而不管礦工死活,舍不得在安全設施上投入資金,改善安全條件。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不利。在有些地方,是為了片面追求地方經濟發展,竟經濟發展同安全生產對立起來。還有一些地方官員暗地里與煤礦沆瀣一氣,成為利益共同體,致使監管形同虛設。再就是歷年來。煤礦對遇難礦工賠償金數額過低,承擔的責任小,致使出現“寧可死人,也不投入安全資金”這種漠視礦工生命的局面。面對林林總總煤礦不安全的誘因,假如奢望煤礦領導下幾次煤礦就能解決煤礦安全問題,未必也太天真、幼稚了。 那靠什么來遏制礦難的發生?筆者認為重在落實法律法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機制和處理機制。如依法治礦,規范管理,嚴禁亂采濫挖,嚴禁超產,對于那些達不到安全條件的煤礦,該整頓的整頓,該關停的關停,提高對礦難者的賠償數額,讓煤礦“死不起人”等等。 (稿源:紅網) (作者:惠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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