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規定的事故死亡50人領導才需引咎辭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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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7日 12:03 人民網 | |||||||||
全國重大傷亡事故不斷,安全生產形勢極為嚴重,這不能不引起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那么,如何才算是“高度重視”了呢?如何切實地把這種重視落到實處?這是需要各地方政府認真加以考慮的問題。 長期以來似乎有一種傾向,就是,只要我這里召開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領導講了話,提出了要求,或者是制定出了某種“責任制”,就算完事大吉,至于制度是否合
剛剛拜讀完《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之后,更加刺激并強化了我的上述想法。 下面,不妨讓我們從廣東出臺的這份《考核辦法》中拿出幾條來,看一看,見識見識,品一品其中是什么味道。 考核辦法之1:“廣東各地凡連續兩年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或當年度超過安全生產控制指標50%以上的,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上一級政府作專題匯報并作出書面檢討”。 ——凡是有一點安全生產常識的人都明白,“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既然是“控制指標”,就應該嚴格地加以控制,不得“突破”。然而,廣東的要求是,雖然你突破了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但只要你不是“連續兩年”(譬如說,即使是“隔一年突破一次”)地“突破”,那也沒關系,按現有規定,政府主要領導人既不必向上級匯報也不必作什么書面檢討。或者是這樣:您雖然在某一個年度內突破了控制指標,但還未“超過”控制指標的“50%以上”(譬如,哪怕是超過“49.99%”),那也不要緊張,按規定,政府主要領導人同樣既不必向上級匯報也不必作什么書面檢討。簡單地說就是,只要您不是“連續兩年”地突破,或者是當年度沒有超過控制指標的“50%以上”,你也完全可以平安無事,當個“太平官”! 考核辦法之2:“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地級以上市,發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死亡5人重大事故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上一級政府作出檢討”。 ——這里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專門對“地市級”的,另一個是對縣級的。“地市級”的:按規定,只要在您的管轄范圍內,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譬如說只是死了9人)、或者一年之內發生“3起”(若發生“2起”,不予考慮)而且“每一次”都得達到“死亡指標”即“6-9人”(譬如,每一次只是死“5-8人”,不在規定之內),則一律不予追究,也就是說,主要領導人根本不必引咎辭職或責令其辭職,甚至連向上一級政府作個“檢討”也不必了。縣級的情形,依此類推,不再贅述。 以上兩項規定只是涉及主要負責人是否“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問題。下面規定則涉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獎項”和“榮譽稱號”問題: 考核辦法之3:“對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的地級以上市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縣(市、區),否決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獎項和榮譽稱號”!@還需要解說嗎?人家規定得已經非常明確了:只要在你管轄的“地級以上市”地盤內“一次死亡”“30人以內”(譬如只是死了29人),或者“縣級”地方“一次死亡”人數未能達到“10人以上”者,均不影響官老爺們獲得“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獎項”和“榮譽稱號”。顯然,即使發生“多次”事故,死亡人數總和即使達到或超過規定數目,您依然具有獲得“安全生產”“獎項”和“榮譽稱號”的資格,甚至也可以照拿不誤。 看了上面的幾條,你可能已經感到,廣東的規定對于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來說真是太“寬大為懷”了。——不,當然還有更“嚴格”、更“嚴厲”的規定,請看: 考核辦法之4:“對不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事故的地級以上市和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依照《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的要求,引咎辭職或由有關部門責令其辭職”。 ——這里依然分為兩個層次:地市級和縣級!暗厥屑墶北仨氝_到“一次死亡50人以上”、“縣級”達到“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政府主要負責人方可“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哪怕你死了49個或29個,都不算數! 要知道,這可不是某個私人企業老板的“土政策”。∵@可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堂而皇之的行政法規。 由上可知,廣東人的“數字觀念”真是足夠強的了,不達到既定的“數字”,官員們是大可不必“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我說,這樣的“考核辦法”,有還不如沒有。沒有這樣的辦法,沒有這個規定,客觀上還存在某種模糊性,人們是否要對事故承擔責任心里總是不那么有“底”,究竟需不需要“引咎辭職”自己也多少會有些提心吊膽;可是,有了這樣一種“考核辦法”出臺,這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是給官員們吃了一顆“定心丸”——只要你沒有達到或“突破”規定中的“數額”限制,對于任何事故您都不必害怕,您都不必引咎辭職,組織上自然更不會責令你辭職,所以您盡可以高枕無憂地做官了。 試問:這不是“‘制度’腐敗”是什么?人世間還有比這種“規定”更壞、更可怕、更糟糕、更無人情味、更令人毛骨悚然的“地方法規”嗎? 我不知道,這樣的地方法規,究竟是怎樣出臺的呢?——作為公民,我有知情權,我強烈要求有關方面給出答復。 至此,筆者幾乎無話可說了。 我只是想到,在該種“制度”或“規定”之下,我似乎更加明白了“草菅人命”的含義,也更加懂得了在一些地方中國人的“人命”之所以那么“不值錢”的“根源”所在。 我進而想到,新的中央領導集體自上臺以來把“以人為本”作為治國興邦的根本理念,這是多么的重要,具有何等巨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作者:王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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