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清河派出所所長為了完成當年年度辦案指標,竟然弄虛作假,讓“線人”花錢從市場上“雇”來13名民工充當“犯罪嫌疑人”,待他們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錢付給他們。據悉,此案已引起了吉林市公安局領導的高度重視,涉嫌造假的該所原所長被免職,同時被免職的還有該所的原副所長和教導員。被免職的3人現作為一般干警。(《城市晚報》3月1日)
雇傭民工充當“犯罪嫌疑人”的作假行為,不僅荒唐可笑,而且已經違反了法律,完全可以對其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但仔細分析該起鬧劇的背景,可以發現破案指標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過重的指標使派出所所長挺而走險,用一種非常規的違法手段來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在執法部門中,被超重指標折磨的并不是少數。作為一種直觀的數字概念,指標可以清晰地反映出一個部門在某個階段的工作量,因此成為最受上級喜愛的考核手段。但事實上,對于具體的執法部門來說,破案指標是一個并不科學的主觀假設。因為,案件的發生率和偵破的過程是有其客觀規律的,并不能作出準確的預測,也不能以人的主觀意愿為轉移。即使,要激發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也應以尊重事實、尊重規律為前提,否則,所謂的激發就可能是誘導,所謂的典型可能只是泡沫。
而且,破案指標也容易被解讀成一種誤導。本來執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法律的尊嚴,但現在,執法的目的變成了完成指標,獲取自身利益。這就容易導致一些不正常的執法行為發生。諸如:重破案,輕防范、管理和服務,派出所簡化為破案機構;弄虛作假,用各種欺騙手段湊足辦案指標,一些不良警察甚至成為了各種鬧劇的導演;最具傷害性的是,刑訊逼供,栽贓嫁禍,給無辜的群眾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給社會造成了不穩定的因素。
作為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已任的公安部門 ,上級在對下級進行考核的時候,更應看重的是工作中所取得的社會效應,應該以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考量的前提,這種下指標的方式顯然是失之偏頗的,應該予以擯棄。唯如此,這樣的弄虛作假的雇“犯罪嫌疑人”來應付上級的情況才可能根治。
(稿源:紅網)
(作者:李劭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