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選舉差生鬧劇的根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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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2日 10:20 中國青年報 | |||||||||
楊濤 江西余江縣一所中學為了加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級各班“民主選舉”最不守紀律的差生。此舉引起教育專家和家長的反對。(《華夏時報》2月28日) 類似這種由學生、職工進行所謂“民主選舉”差生、小偷的鬧劇時有發生。2月27日
中國傳統社會歷來缺少民主的傳統,所以民主之風剛剛刮來,一些人便忘乎所以,以為民主萬能,什么事都可以運用民主的形式來解決,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實際上,這是對民主的誤解和歪曲。 對于公共事務的管理和管理公共事務領導人的選拔,關系到每個人切身利益,需要大多數人投票來決定,以賦予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換句話說,對于公共權力的賦予和運作,需要民主作為保障程序。但是,民主不是萬能的,民主必須受到法治的制約。因為,在一個和諧社會,多數人的決定也不能侵犯少數人的利益,即使民主程序作出的決定,也必須受到法治的制約。 更何況,對于少數人權利的剝奪,根本就不是民主程序來解決的問題。因為,對于少數人權利的剝奪,涉及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和法律的適用,被剝奪權利人有權參與并為自己辯護,這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官,在沒有外來干擾的空間中理性地認定。民主的程序,大多憑借的是民眾的感性;并且,人們在“廣場效應”下往往容易形成一種“集體無意識”狀態,多數人以不理智的方式蠻橫地壓制少數人,最終形成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人暴政”。因而,民主程序不能準確去認定一個人是否違法;對于權利的剝奪,需要法律的正當程序。 因而我們看到,如果是選舉班長、廠長,那么就需要利用民主程序,這些都屬于公共權力的授予,必須要由與公共事務有切身關系的每個人參與,并由大多數人同意而決定,如此行使這些權力才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也才能贏得民眾的信任和尊重。而所謂“差生”、“小偷”,則需要證據來證明,需要一定知識、經驗的人來進行理性判斷,要有一個正當法律或聽證程序,對此民主程序是無法擔當的。 然而,現在一些掌有權力的人,對于選任班長、廠長這些職位的人不采取民主程序,對于認定“差生”、“小偷”,卻祭起民主程序來。這正說明他們骨子里面根本就不講民主,而是利用民主程序作為幌子,要么以此推卸責任:如東西丟了,本來作為管理者是有責任的,而經過“民主”選舉小偷,他們就可以逃避管理責任;要么想達到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民主程序打擊對手,又貌似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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