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司法鑒定 推動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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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2日 09:12 新京報 | |||||||||
剛剛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這對解決司法鑒定長期以來存在的問題,結束過去“諸侯割據、各自為政”的局面,加強對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管理,維護司法鑒定的獨立性,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規范,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鑒定機構多元、自偵自
《決定》的出臺有利于解決以往“鑒出多門、無法可依”的不規范狀況。此前,我國有關司法鑒定的許多規定都散見于三大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國務院和各部委制定的法規和規章中,這導致我國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無法可依、操作性差、互相沖突、部門割據”等問題。《決定》統一了有關司法鑒定的規定,消除了無法可依的混亂現象。 《決定》解決了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問題。鑒定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一個科學分析、檢驗和判斷的過程,因此,科學性是其本質屬性,同時司法鑒定又是一種訴訟活動,還具有法律性的一面,鑒定的程序必須符合現代程序法治的精神,能夠滿足司法公正的需要。這不僅要求鑒定人在客觀上必須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借助科學和儀器設備,進行科學分析和推理,而且還要求鑒定人必須保持中立。對此《決定》考慮到偵查工作的需要保留了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鑒定機構,從而解決了有違司法公正的“自審自鑒”問題。不過,《決定》中沒有細化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設置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決定》的規定,偵查機關應作廣義理解,檢察機關的鑒定機構應設立于其自偵案件的偵查部門,僅僅為其自偵案件服務。 鑒定人出庭有了保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是保證法官能夠對鑒定結論進行有效審查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是解決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的關鍵。根據《決定》的規定,在出現爭議鑒定結論時,鑒定人必須根據法官要求出庭作證,這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意味著是鑒定人的義務,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行鑒定人負責制,確立鑒定人責任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以往按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鑒定必須由具有相應技術知識的自然人進行,個人簽名,個人承擔責任,而按我國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的規定,鑒定必須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集體簽名,集體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回避了鑒定人的個人責任。《決定》消除了各部門的沖突和矛盾,同時也有利于責任的追究,這也是遏制鑒定腐敗的一個重要條件。 統一了司法鑒定的管理機關。《決定》規定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進行,這是確保鑒定的客觀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共同做法。但是,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決定》并沒有明確指出其管理機關,從長遠來看,所有鑒定部門,包括偵查機關的鑒定部門也應劃歸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司法行政機關應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司法鑒定的管理,這有利于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以防政出多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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