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起草人之一、國家行政學院宋世明博士指出,雖然是否設立榮休金制度目前尚存在較大爭議,但從長遠來看應該設立。專家分析,設置榮休金有利于強化公務員退休后的預期收益意識,減少后顧之憂,有利解決“五十九歲”腐敗現象。可促使人們將腐敗得到的利益與榮休金帶來的利益相比較,作出理性選擇。(見中新網2月25日)
從經濟學視角看,腐敗行為的產生乃是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腐敗的預
期成本小于預期收益,是實施腐敗的必要條件。作為“經濟人”的政府官員會有意或無意地進行成本-收益計算。只有當腐敗行為的收益超過其成本時,他才會選擇腐敗活動,反之,其腐敗動機就會減弱,會遠離腐敗。腐敗行為最終是否發生則是政府官員在特定制度條件下進行選擇的結果。我們可以通過對制度的調整,改變政府官員的成本-收益計算模式,從而有效地控制腐敗的發生。這是有關專家建議設置榮休金的原因所在。
從理論上看,這似乎沒有問題,但是一個問題我們不能忽視:官員的預期收益是多少才算是合理的?誰來界定官員的預期收益水平?如果官員的預期收益水平無法界定,那豈不是意味著官員的預期收益將是一個無底洞?換句話說,官員不腐敗的前提需要多少預期收益來滿足?從官員貪污的范圍和程度來說,有的貪污幾萬元,有的幾千萬,你說那種才符合官員的預期收益?假定腐敗數目和貪污數目是一樣的話。筆者以為,如果不界定官員預期收益的范圍,或者說,如果沒有辦法認定多少才是合適的官員預期收益數目,就無法達到我們的目的。
腐敗行為被查處的概率則起著放大器的作用,將腐敗的收益與成本按一定比例進行縮小或者放大,調節人們行為。因此,精明的政府官員利用最小的腐敗成本獲得最大的腐敗收益,而一個明智的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社會措施,使腐敗成本最大化,腐敗收益最小化,使腐敗者減至最少,達到腐敗發生率最低的效果。筆者以為,設立榮休金能否達到腐敗發生率最低,而腐敗成本大,收益小的效果實在值得懷疑。因為腐敗是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政府官員在特定制度環境下,利用公共權力獲取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個人私利的行為。榮休金能否達到讓官員理性的程度,能否維持在公眾滿意的范圍,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更何況,用金錢換取官員不腐敗,無疑承認了官員有腐敗的權利,而官員腐敗本質上是對公共權力本質的背離和對公共利益的侵犯。
腐敗活動主要是特定政府官員的一種個人選擇行為,是通過私人收益與私人成本的比較而做出決策的。而反腐敗是一種社會集體性質的活動,反腐敗的主體是公共權力的委托人,因而納入分析范圍的應該是其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同樣,反腐敗措施的實施必須以成本-收益原則為必要條件,開展反腐敗活動時也必須考慮經濟合理性。從這點看,筆者以為,就現實來說,我們也無法判定給予官員榮休金就能達到社會收益大而社會成本小的效果。因為官員的胃口越來越大,社會受到的損失越來越多。誰也無法保證榮休金的推行就能保證官員不腐敗。
(稿源:紅網)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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