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死刑犯“死個明白”。不是說讓他明白自己為什么死,他當然知道自己為什么死,他觸犯了法律,他當然明白。而是說讓他明白自己可以怎么死,為什么這么死,讓他明白,這是依據什么法律。
據《沈陽晚報》2月23日報道,身背6條人命、被公安部督辦的“串聯34號”系列殺人碎尸案的兇手趙德成,2月22日在沈陽中法受審時,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庭審結束前,他
向法官申請安樂死。
按照百姓的道德觀念和愛憎情感,一個殺人犯,而且是一個身背6條人命的兇徒,死上一千次也難解心頭之恨。用老話講,即使“千刀萬剮”也不為過。可是,罪犯也是人,也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他是否該死,應該怎么死,都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他沒有請求不死,因為他知道在法律上他該死,他求也沒有用。可是,為什么他想要申請安樂死?說明存在安樂死,說明他可以安樂死或者可能安樂死,最起碼,說明他不知自己到底是否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最起碼,他想試一試,碰一下“運氣”,最起碼有這個可能。那么,他到底有沒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呢?
人們所說的安樂死,也就是注射死刑,從出現那天起就引起了爭議,開始的爭議在于是否應該讓死刑犯死得這么“人道”。后來的爭議,也是最大的爭議在于誰可以選擇安樂死。事實告訴我們,好像只有那些大貪官或者有錢有勢的罪犯才有這個特權,選擇安樂死也有高低貴賤之分,有些高官“做鬼也風流”。筆者曾就此現象寫過一篇評論《注射死刑咋成了“虎頭鍘”?》提出了詰問。
出現這樣的現象根源在于沒有法律對此明確規定,讓法院,法官可以“酌情”處理,進而就給新的“人情”甚至“鬼情”提供了可能。
可是,沒有明確規定不代表可以隨隨便便。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前提,普通的殺人犯,甚至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同“曾經輝煌”的死刑犯應該具有同樣的權利。
對于有人注射死有人不能,曾有人辯解,那是因為條件限制,有的地方不具備注射死刑的能力。可是為什么一些具備注射死刑能力的地方也因人的身份而具有傾向性呢?更何況,從該報道中死刑犯這一“請求”所透露出的信息表明,該地是有這個條件的。既然有這個條件,又沒有明確的限制,就不能因為他罪大惡極就需要“求”你來安樂死。
希望相關的法律盡快完善,讓死刑犯也都能“死個明白”,都能平等地,“理直氣壯”地去死。
(稿源:紅網)
(作者: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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