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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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2日 13:22 紅網 | |||||||||
黑龍江雞西市滴道區12年前借款20萬元解決教師工資問題,這筆錢直到今天仍未還上,連本帶利已經漲到100多萬元,2000年法院判決后仍未徹底解決。負責此案執行的一名法官在回答記者“為什么不采取查封、扣押債務人財產等方式償還債務”的問題時是這樣說的:“畢竟是一級區級政府,區長是正處級干部,比較難辦。有一次我們的執行員去執行時,人家很不客氣地說我們‘不夠級’。”(2月17日《 中國青年報》)
這是一樁十分簡單、清晰的債務官司判決后卻無法執行,其原因竟是因為法官的“級別”不夠。法官到底該不該有級別、又該算是什么級呢?這個問題還真的值得人們思量一番。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是套用行政模式來管理法官。法官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法官于是也有了股級、科級、廳級等不同的級別。這種“官”念在人們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前些年,中央電視臺有個欄目制作了“部長訪談”的節目,赫然讓高法、高檢“兩長”享受了一回“部長級”的待遇。在某地方編印的《電話號碼簿》里,人民檢察院、法院都被放在“其他政府職能機構”一類中,與“工商、海關、稅務、派出所、公證、勞教監獄”等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的下級部門“平起平坐”。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更是把法院、檢察院視為其職能部門之一,動輒上門“安排”檢察院去完成名目繁多的“中心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給當地的法院、檢察院下達“招商引資”任務…… 其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職能不同于行政職能。行政職能比較強調命令與服從,而審判職能強調法官的獨立,司法獨立包括法官獨立。馬克思說過:“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斗ü俜ā芬幎ǚü僦环䦶姆,沒有服從上級命令的義務。 按現代的法制觀念來看,法官不是“官”,而是一個裁判者,更不是官場中人。說法官“不夠級”,不僅是法盲的表現,更是對法律的藐視。這種錯誤的觀念,無疑將會阻礙法治的進步。 (稿源:紅網)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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