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對蔡豪文量刑問題預測應該慎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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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7日 10:11 中國青年報 | |||||||||
李克杰 對于A級逃犯蔡豪文落網的消息,公眾備感欣慰的同時,隨即將注意力轉移至蔡豪文涉嫌哪些犯罪,可能被判多少年刑罰上來。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尚未開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檢察院一位處長卻告訴記者,從蔡豪文的整個犯罪過程看,如蔡豪文如實交待犯罪事實,量刑應該不會超15年。(2月8日《京華時報》)
檢察機關對蔡豪文的量刑“預測”,盡管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公眾的好奇心,但筆者認為,這種“預測”不符合法律程序,非常不妥。 首先,檢察機關對蔡豪文的“量刑”涉嫌越權。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有權對被告人定罪量刑。而檢察機關只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行使的是起訴權,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的建議,卻沒有權力也沒有資格對被告人進行實際的量刑。“應該不會超15年”的判斷,實質上是一種先行量刑,是檢察機關不慎言的表現。 其次,檢察機關對蔡豪文的“量刑”涉嫌輕率和武斷。即便將檢察機關的這種“量刑”當作量刑“預測”,但在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前就作出量刑判斷,也是輕率和武斷的。因為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檢察機關所獲得的一切關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材料都是不完整的。正如延邊州檢察院副檢察長范寶坤所言,“目前案情的關鍵在于通過審訊,了解來龍去脈,核實相關情節及數據。”另外,能否構成自首,有沒有從重、加重情節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目前都還不清楚。在此情況下,檢察人員就先預測量刑,顯然有程序顛倒的嫌疑。 事實上,檢察機關談論蔡豪文的量刑,是一種典型的先入為主,也是一種有罪推定,不僅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和司法機關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的原則,而且還會誤導輿論和公眾,容易形成不良引導,造成“輿論審判”和“公眾定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檢察機關的偵查起訴和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最終不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慎言”,是現代司法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無論是承辦的檢察機關還是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應對案件隨意發表評論,更不能提前“透露”認定犯罪情節及定罪量刑的有關內容,因為哪怕是工作人員的“閑談”,也會被公眾當作“官方聲音”和“正式表態”,不僅會信以為真,還會廣為傳播和議論。而一旦最終結果與被公眾誤認的“官方聲音”不一致,將會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對司法機關來講更是如此。罪與非罪,定罪量刑,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沒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之前,任何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判斷都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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