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詩人李白的日本朋友阿倍仲麻呂活在現代,他最多擁有晁衡這一中國名字,至于安南都護之類國家干部的級別,他想都不要想,因為無論根據現行的《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草擬中的《公務員法》,公務員的大門對外國人始終是關閉的。
最近,專家就是否允許外國人擔任公務員展開爭論,有人認為,允許外國人擔任公務員,是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吸引各國人才的需要,《公務員法》在對公務員國籍的限制上不
妨變通;反對者則認為,政府各部門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外國人不應涉足,讓外國人做公務員是背離國情的選擇。
或許是巧合,幾天前,阿倍仲麻呂的祖國,日本的最高法院剛剛三審終審審結一起官司,案件的關鍵,也是外國人擔任公務員問題。
案件的原告,是54歲的在日韓國女性鄭香均。1994年,鄭香均為晉升所屬部門的科長,申請參加管理職位考試。但東京都以國籍為由拒絕了她。為此,她提起了確認違憲及賠償200萬日元損失的訴訟。
在日本,法律沒有就公務員的國籍資格作出規定,本國人擔任本國公務員被視為“當然的法律原理”,但日本政府曾在1953年指出:“行使公職者,應為日本籍國民。”東京都正是以此為依據,拒絕給鄭香均應試機會。
事實上,進入上世紀80年代,由于簽署各類人權公約,日本政府的政策已出現松動,除了涉及行使官方重大權力及影響公民意識等活動的職位,許多公務員崗位并不以日本國籍為必要條件。但東京地方法院仍于1996年作出判決,認為“憲法沒有保障外國人參與統治工作”,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有趣的是,東京高等法院卻于1997年作出判決,認為“一些管理職務適合外國人擔任。限制外國人參加所有管理職務晉升考試違憲。”
要求被告支付四十萬日元賠償金。以高等法院這一判決為契機,近年來,日本國內1個府、10個縣以及13個市除部分職務以外,均取消了人員錄用時的國籍限制。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今年1月26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以13票對2票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東京都根據合理理由區分了日籍公民與外籍居民,其做法沒有違憲。
鄭香均的官司,實際上濃縮了日本政府對外國人擔任公務員的態度變化,即從絕對禁止到逐漸松動,同時,又把職位類別、職務升遷的控制權牢牢握在手中。歸根結底,由于日本對公務員種類進行了國家、地方以及特別職位等科學分類,所以即使政策靈活機動,在人員配置上始終不會走向被動。
至于我國的《公務員法》草案,雖然設置了寬泛的公務員范圍,但尚未對公務員進行政務類、事務類的區分。
另外,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政治等不同性質的組織機構通道往往相互敞開,人員可憑借“干部”身份在各類機構任意調動,從這個角度講,為維護國家安全計,只能把外籍人士一律拒之門外。
其實,如果進行科學的分類,在重要崗位上設置嚴格的進入壁壘,從世界各地吸賢納才,健全公務員隊伍的結構,有何不好?至于對引進外國公務員給予過高期待的想法,也是大可不必,洋教練沒有把球吹大,洋博士沒有把股吹圓,洋干部的作用,也總歸是有限的吧。
□何帆(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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