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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不能用違法行動來表達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3日 10:34 中國青年報

  何向東

  就在網絡輿論對王直的功過是非激烈爭論的時候,南京師范大學和浙江麗水學院的兩名教師用自己的行動表明了態度:1月31日晚7時,年近不惑的郭泉、鄔偉民帶著自備的斧頭和榔頭來到了安徽歙縣,找到王直墓后,將刻有王直名字的墓碑和刻有日本人名字的“芳名塔”砸毀。(《新京報》2月2日)

  雖然這兩位教師的行動讓我也感到快意,我卻不贊同他們的行為。因為從法治角度來說,我們有表達憤怒的權利,但是這種表達卻不能通過違法方式來完成。

  且不說時下對王直的功過還有爭論,我們姑且就認為他是漢奸。那么,為一個漢奸在中國的國土上修墓碑,我們可以憤怒,可以聲討,這都沒有問題。而且,如果對方對我們的聲討、憤怒無所反應的話,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包括人格尊嚴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公民通過訴訟來要求“修墓人”自己來“砸墓碑”應當是可行的。

  但對于兩位教師來說,法律并沒有賦予他們“強拆”權,而且他們的行為,事實上是侵犯了墓碑所有人的財產權,構成了對他人的民事侵權。另外,這兩位教師的行為如果屬于“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任者可能會被“處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如果他們故意毀壞財物行為屬于“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還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我對兩位教師(特別是據郭泉說他還當過5年法官)采取輕率的違法行為來表達憤怒的方式,表示遺憾。

  有人可能會說,如果王直是漢奸的話,作為中國人砸一個漢奸在中國國土上的墓碑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哪來的違法?道理很簡單,如果看到街上一個美女身穿日本軍旗裝在“不知廉恥”地招搖,你除了告誡、聲討她外,恐怕不會強行剝去美女的日本軍旗裝吧!因為那樣顯然是違法的。國人對于“為漢奸修墓”事件的態度,也應當如此。

  作為國人,我們應當學會運用法律,而不能動輒輕率地以違法方式來表達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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