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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過街權利不應被漠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2日 11:46 中國青年報

  李堅

  深圳市深南大道的中心區路段令司機們提心吊膽,因為在這一路段行駛,不時有行人打橫從綠化帶中跑出來。而記者從深南大道香梅路口出來,行駛到皇崗立交,發現3.2公里長的路段上,僅有三處人行橫道,平均1公里才有一個橫穿深南大道的路口。(《深圳商報》)

  行人過馬路不走過街設施,歷來是困擾各地交通的一個頑癥。這里固然有人們交通意識淡薄的原因,但在指責行人違章行為的同時,還應該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道路設計中,普遍存在著忽視和漠視行人交通權利的傾向。

  盡管新頒布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但未免過于泛泛,而國內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部關于如何規范人行橫道線的具體法規,沒有統一標準相距多遠該在道路上設置斑馬線,更沒有根據人與車的流量對比以及馬路寬窄程度如何規范、調整設置斑馬線的規則,因此就形成了斑馬線該在哪里施劃,不該在哪里施劃,全憑有關部門的感覺進行,缺少科學性。

  我們不妨假設,如果一條長1000米的路段,僅在兩端各有一條人行橫道線,而距兩端各500米處有一行人欲過馬路,這時讓他走人行橫道線過馬路,恐怕不現實;可如果就地過馬路,并發生交通事故,這時僅讓這個行人或者撞他的機動車承擔相關責任,顯失公平。但由于沒有相關法規,又無法追究有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責任。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但這個“沒有過街設施”,由于沒有量化,很難把握,不知道這個“沒有過街設施”是指在行人的視線范圍內沒有,還是整條路上都沒有。

  國外研究結果表明,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間隔距離是300米。也就是說,最多只能讓行人走150米,否則就超出了忍耐極限,有可能造成行人亂穿馬路。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有責任多設置一些橫過馬路設施,以滿足行人便利通過馬路的需要,讓行人不必違章也能便捷地抵達馬路對面。但這種責任僅靠政府的自覺行為,恐怕難以保證,因為政府行為也是有功利性的,沒有法規的制約,僅憑政府的信譽與威望,是難以約束其作為或者不作為以及何時作為的,更難以追究政府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為此,有必要在法規上直接設定政府管理部門在交通設施的完善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其實,一個人守法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和條件。其中,良好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可遵守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要行人養成“過馬路走過街設施”的習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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