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豈能以罰代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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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31日 14:53 紅網 | |||||||||
重慶市綦江縣魚欄嘴水利樞紐工程投資達2.1億元,為防止職務犯罪發生,日前,在綦江縣檢察院的監督下,工程的發包方、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分別簽訂了廉政合同。合同規定,在工程建設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違反廉政合同的一方,應按工程造價的1%至5%承擔違約責任。(1月25日《檢察日報》) “廉政合同”是近年來見諸報端的一個新名詞。現在,有了“違反廉政合同的一方
問題還在于,這樣的廉政合同有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廉政合同雙方主體不平等就不用說了,關鍵在于廉政是法定義務,無論簽不簽合同,有義務的當事人都必須廉政,而合同的義務是雙方當事人設定的,并且是可以變更、終止的。顯然,廉政義務是不能也不需要用合同來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無權設定,設定了也是無效的。發包工程之類本來就不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份內之事,動用國家行政或司法權力從事具體民事經濟活動,本身就是權力的濫用,就必然會產生腐敗,更遑論反腐敗!這個根本問題不解決,廉政合同又有何用?廢紙一張的合同我們見得還少嗎?公開的招標有時都流于形式,腐敗并未得到絲毫收斂,再弄個廉政合同又能如何呢?本來是當事人法定的義務,卻用協議來約定,這種對法律的無知,不過是徒讓人家笑話而已! “有項目必有腐敗”,此話雖有偏頗,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工程腐敗問題的嚴重性。檢察機關與有關單位聯合開展預防工作是必要的,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依靠法律,通過有關預防犯罪的立法來劃分各有關單位的責任。靠這種本身就令人疑云重重的“廉政合同”來預防工程腐敗,其效果可想而知也。 (稿源:紅網)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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