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都市報:以捐助公益之名就不再是賄選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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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8日 15:14 燕趙都市報 | |||||||||
王琳 民政部日前就2005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專門下發通知,對賄選作出了新界定。《通知》指出:“要認真研究和區分一般人情往來、候選人捐助公益事業以及承諾經濟擔保等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與直接買賣選票行為的不同。”據悉,今年我國將有18個省區市的30萬個村委會進行換屆選舉。(《人民日報》1月27日)
賄選是近現代民主選舉普及過程中伴生而來的一種政治腐敗現象。賄選,多為用金錢、物質收買選舉工作人員或選民,以取得選票或改變選舉結果的行為。通過賄賂而達成的選舉交易,歪曲了選民的意志,使選舉的公正之基不復存在,選舉的結果自然也不再具備合法性的基礎。從此意義上說,國家通過建章立制,以完善選舉程序、遏制賄選的產生應視為民主政治的應有之義。 正因為賄選無論在國家法上,還是在絕大多數民眾心中都不具有正當性,賄選于實際選舉的過程中,才會發展到今天的形態各異———那種赤裸裸的一手交錢、一手投票的簡單交易已不常見,更多的是極具迷惑力的隱性賄選。如果沒有一個較具體的尺度來衡量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選舉行為,我們將很難判斷賄選的存在。因此,明確賄選與疑似賄選行為的界限是極富有現實意義的。 然而,民政部從“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出發,進而推論出“未經法律禁止的競選行為不是賄選”,筆者卻覺得這樣的界定既顯模糊,又太寬泛,并將可能給賄選以法律漏洞可鉆。就拿“捐助公益事業”來說,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前夕宣布向每位有學齡兒童的家庭捐助一筆助學金。這算不算“公益”?算不算“捐助”?如果算,自然是不能認定為“賄選”,是否這樣的選舉就是正當且可以接受的?是否只要找一個“公益”之名,就可以徹底洗脫“賄選”的嫌疑?在民智漸開的背景下,又有多少位候選人會公然宣稱自己的金錢就是“賄款”而不是“捐助”呢? 的確,對于公民權利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對于公共權力來說,“法無明文規定即不可為”。“捐助”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一樣,都是公民的權利,法律并不禁止。但“賄選”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法律并不能窮盡所有的“賄選”方式。因此,我們需要謹慎地辨別選舉過程中候選人的種種“疑似賄選”行為,從賄選的本質出發去判定競選行為的性質。 我們總不能認為將“賄選”戴上一個貌似合法的“捐助公益”之名,就肯定地認為我們再沒有“賄選”了———這和那個掩耳盜鈴的人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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