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是一種變相霸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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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15:59 紅網 | |||||||||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這個比喻用在女博士生身上真是再合適不過了。你看,西安女碩士小媛結婚后,經過努力,通過了博士筆試。面試時,導師得知小媛已經懷孕的情況后告訴她,按學校有關規定,在校女博士是不能“做媽媽”的,如果她想上博士,必須有所舍棄。小媛和家人為了能夠保住孩子,跑遍了學校的相關部門,但無濟于事。小媛最后不得不“忍痛割愛”——做了人流手術……(1月4日《華商報》)
國有國法,校有校規。校方制定規范學生言行的校規本無可非議,而校方“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的校規卻太“出格”了。校方與學生存在著嚴重不對稱的特殊關系,校方“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的校規,使處于弱勢的女博士生很是無奈。你不遵守學校的校規,就別打算讀博士?“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的校規,不是“霸王條款”是什么! 生育權乃公民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并不因其是否讀博士而需受限;同時法律也未規定生育權行使的先決條件(對結婚登記的條件限制和生育是兩碼事)。這就是說,女博士生選擇是否生育及其生育方式,并未違法。但作為適齡女性的女博士,連最基本的生育權利也失去保障。這對于不少女博士生來說,卻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校方為何敢出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而且也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的規定,雖然有著諸多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還是相對稀缺的教育資源以及法律常識的匱缺。正因為如此,才助長了校方的妄自尊大意識,無視女博士生的人格尊嚴,拒絕她們正常的權益和要求。深受侵權之害的女博士生,不敢或不愿挺身維權,只能忍氣吞聲,屈從校規,被迫放棄生育權。這一現象相當普遍,這不能不說是法制社會的悲哀。 “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是超出了法律和道德范疇的一項校規,因而應視為無效條款。“禁止在讀女博士生育”實質上反映了校方的自私與冷酷,必須堅決予以叫停。 有關人士認為,在讀女博士的生育問題涉及到學校、計生委、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三方,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 恩格斯指出,政令都是為人權服務的。以此類推,校規同樣要為人權予以方便。在讀女博士生孩子的權利,無疑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當一項權利和另一項權利發生矛盾時,如何理性地加以解決,這就得靠人類智慧的充分發揮了。 (稿源:紅網) (作者:孔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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