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緣于欠薪 就算是惡意也絕不應受打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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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7日 11:57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 劉洪波 討工錢的事情多,使人聽慣了“惡意欠薪”的說法。聽慣了,就不以為意了,說來說去,不覺得有什么不妥當。 近日,又聽到“惡意討薪”的新說法。河南《大河報》12月22日在報道“警惕惡意
“打擊惡意討薪”的說法一出,馬上引得一些議論,支持者說“惡意欠薪”與“惡意討薪”都要打擊;質疑者說,理應先行打擊“惡意欠薪”,自可使“惡意討薪”消除。看上去,算是各有道理。但我看到“打擊惡意討薪”的說法以后,感到的只是困惑。 “惡意討薪”要嚴厲打擊,自然是提倡“善意討薪”了,或者還可以再加上一個“容忍不善不惡的討薪”。打擊有害的,提倡有益的,允許無益無害的,這種搞法也是公式性的。然而,建委、勞動和公安部門有什么依據來打擊“惡意討薪”呢?“惡意”或者“善意”,并不是法律管轄的東西,法律只能規范人的行為。一個人無論有什么想法,無論“惡”的想法,還是“善”的想法,法律都管不著。既然如此,區分討薪是“惡意”、“善意”還是“不惡不善”的意,對于決定要不要進行打擊是根本不必要的。 討薪就是討薪,是主張勞動獲取報酬的權利,前提是權利的存在。以《大河報》報道的事情為例,既然建設單位已向建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而民工工資只占工程款的5%,建設單位“根本不屬于拖欠民工工資”,那么建筑公司還去“討薪”就沒有道理,借討薪雇人去胡鬧,屬于非法行為,理應打擊,或許建筑公司真有“惡意”,但打擊的理由與“惡意”無關。以討薪為名做極端行為、索要工資超過拖欠數額、雇傭民工實施詐騙等等,如要打擊,也是打擊這些做法,而不是打擊某種“意思”。至于“以討薪為營生的專職人員”,情況復雜一點,如果有類似黑社會性質的討薪行為,自然必須毫不手軟地打擊,如果只是幫人討工錢然后獲取一定報酬,這種行為是否允許,可能爭議很大,進行“嚴厲打擊”未免太勇猛了。 反過來再看“惡意欠薪”,同樣是一個顯得沒有意義的概念。欠薪就是欠薪,欠薪就要補薪,無道理可講,從法律上講,用不著區分“惡意”還是“善意”。有關部門處理欠薪問題,叫“清理拖欠工資”,而不是“清理惡意欠薪”,正是這個意思。 當然,誰也無法否認,討薪中可能有人是出于惡意,欠薪中存有惡意(賴賬不付)的情況恐怕還更多一些,但是對于討薪和欠薪來說,處理問題的尺度不依其意惡不惡,而依其行為合法不合法。欠薪無合法性,根本用不著區分合法不合法的問題;要求獲得被拖欠的工資,天然合理,但手段上有合法不合法的分野。不講“嚴厲打擊非法欠薪”,而提出“嚴厲打擊惡意討薪(實為非法討薪)”,不能不說有失公允。 打擊只能針對行為,“惡意”不受打擊,常識如此。用工要合法,工資要兌現,欠薪必索還,討薪要合法,這些基本道理就管用了,用不著“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這兩個概念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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