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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為三看見死不救罪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08:59 中國經濟時報

  童大煥

  由于“見危不救”或者“見死不救”造成的后果是如此嚴重(通常以人的生命消失為代價),社會影響是如此惡劣,所以,“見死不救罪”的提議盡管屢屢被一些輿論所否定,但是它每過一段時間又總是被不斷地頑強提起。在這個問題上之所以一直沒有形成共識,就在于我們對其中的各種利害及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理清,把各種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攪和在
一起,結果自然是“剪不斷,理還亂”。依我看,要不要設立“見死不救罪”,應該至少從三個層面上來分析。

  第一個層面,是國家公職人員層面。“生命的價值高于一切”是一個最基本的社會倫理,每一個人都應自覺遵守,而作為國家公務員,更應該成為踐行的典范。保護每個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國家的法定責任之一,而國家職責必須落實到公務員的具體行動中才能實現,所以對國家公務員實行“見死不救”的責任追究,實際上是一種責任歸位。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國家公務員沒有“八小時以外”。當然,在這里面,如何救,救到什么程度,要看當時的具體情形而定,但有一個原則,就是要窮盡他當時所能采取的一切必要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諸如交警為了查違章而不給孕婦放行導致母子雙亡、公職人員和普通民眾矛盾交涉過程中絲毫不顧民眾死活等惡性事件的發生。

  吉林乾安縣發生的案例觸目驚心。2004年5月19日下午,該縣某村80余名群眾去縣政府上訪,在縣政府二樓被四五名工作人員阻止發生擁擠,16歲的少年陶漢武意外跌倒昏迷。“當時大家向縣政府工作人員請求,讓他們用手機給120打個電話叫救護車來,結果對方回答說‘沒手機’。大家又請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電話叫救護車,他們卻說‘電話不好使’。孩子的父親陶金財急得給在場的政府工作人員跪下,哀求他們幫忙叫救護車。結果,沒有一個人理會或者吱聲”。終于,耽擱半小時后,陶漢武經搶救無效死亡。(據《人民日報》2004年12月15日)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明確規定,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我認為,這種辦法應該適用于所有的國家公務員。當然,設立“見死不救罪”還必須通過立法來完成。

  第二個層面,是對于專業救助機構,比如醫院和警察來說的。在這里,警察“見死不救”的“見”,還包括了接受公眾報警,接到了報警,視為“已見”,其他同上。而醫院的情況,卻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今年11月12日晚11時30分,海南東線高速路122公里處發生一起車禍:海南某公司的韓某被大貨車擠壓到護欄上兩個多小時,萬寧市人民醫院的120急救醫生到達現場后僅僅是摸黑簡單地察看了一下情況,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車上了,韓某因失血過多,兩小時后死亡。此前甚至有地方出現醫院接到求助電話后把病人拉走后拋棄荒野的惡性事件。屢屢發生的醫院“見死不救”事件,已經引起了公眾的極大關注和憤慨。但是,如果簡單地把責任歸結于醫院和醫生,不管道德譴責的唾沫有多么厲害,都無法從根本上改變醫院“見死不救”的病態。因為,醫院和醫生“見死不救”的原因,不是因為醫院和醫生的職業良心出現了什么根本性問題,而是整個醫療管理的體系出了問題。在一個大的制度體系面前,任何個別的醫生和醫院都無能為力。不久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開對我國當前的醫療狀態發了一通議論,其結論是:我國的“公立醫院”事實上早已不存在。“公立醫院”的本質是維護醫院基本生存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醫院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現在,這樣的醫院全國一家都沒有。由于公共醫療機構的過度市場化,不少醫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救死扶傷看作自己的“天職”,“見死不救”也就一再發生。

  但鑒于醫院這樣的專業救助機構站在救死扶傷的最前沿,稍有差池和延誤就有可能葬送一個人的生命,我認為對他們適用見死不救罪是必須的(當然,醫生不在崗位上則應視為普通平民)。但是,這里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由此產生的救助費用,不應該由醫院和醫生來埋單,萬一被救助者無力支付,費用應該由國家埋單。這是對醫院和醫生適用“見死不救罪”的前置條件。

  第三個層面,是普通公民層面。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是國家的職責,這個職責自然不應當轉嫁到普通公民個人頭上。對于普通公民來說,不損人利己就是好公民,國家不應當因公民個人的膽小或者冷漠而將其治罪。當然,公權力的觸角并不是時時刻刻無孔不入的,很多時候,公民需要救助而公權力往往不“在場”,需要旁邊普通公民的配合。但這種配合,這種公民精神需要倡導,但不能變為法律強制。廣泛宣傳120、119、110等免費電話、大力表彰見義勇為等都是倡導的極好方式。我們應該全面理解和倡導見義勇為,并不是只有自己付出巨大代價才是見義勇為,才能得到表彰,對于那些一個電話救人一命之類的行為,我們同樣應當視其為義勇之舉,同樣應該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

  綜上,我個人傾向于認為,“見死不救罪”不是該不該設立的問題,而是它的適用對象到底是誰、適用條件到底該怎樣確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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