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生命和健康安全是首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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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7日 09:41 新京報 | |||||||||
《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已獲批準,即將施行。有論者指出,此法規的目的是預防嬰兒出生性別比過大,但客觀上也起到了尊重胎兒生命,提高人性意識的作用。也有人擔心,此規定是對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終止妊娠這一權利的限制,這一權利應該尊重,并且它也得到了法律保護。《婦女權益保護法》載明:“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可能人們還沒有充分意識到,這項規定還是對孕婦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保護,而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應該是出臺這個法規的首位考慮。該規定提出妊娠14周以上這個標準,是基于醫學科學的考慮。當代醫學一般認為,孕育14周以上的胚胎就可視為獨立的生命,因此,14周之前或之后流產在生命倫理的意義上說有較大區別。另外,對孕婦而言,12周之后流產的危險性會大大增加,正常情況下醫生會勸其放棄流產。 所以,雖然法律規定婦女有不生育的自由,應當尊重懷孕婦女決定流產的權利,但在一般情況下禁止妊娠14周之后流產是合理的,因為科學方面的考慮為人們一般享有的自由和權利設定了界限。在一些情況下,尤其是與生命倫理有關的情況下,當各種主張含有未知或不確定因素時,當不同的考慮和價值矛盾沖突時,醫學上的考慮就顯得很重要,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甚至會成為決定性因素。 因為文化傳統和歷史等原因,不少人把婦女視為生育工具,而又把生兒還是育女看成有天壤之別。這種陋習現在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農村依然存在。漠視女嬰的生命、孕婦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情況并不少見。當文化環境落后或習慣勢力占上風時,孕婦本人可能沒有覺悟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安全與健康,這時禁止流產的法規就會發揮作用。如果說,為了要男孩而強迫孕婦流產是不對的,那么在妊娠14周之后還要這么做就是愚蠢和殘忍的,以法律的強制力來禁止這種行為非常必要。 當然,妊娠14周之后不流產并非絕對禁令,所以貴陽市的法規又把一些特殊情況除外。我們并不是一味追求某個目標或某種價值,我們不得不在種種利與弊、安全與危險的可能性之間權衡和選擇,考慮的因素有國家的利益,有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別忘了,講人道主義,也應該有科學的根據。 □徐友漁(中國社科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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