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資格,相關法規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打官司難”一直令小業主們頭疼不已。如今這一難題有望在廣東率先得到解決。據本報昨日報道,廣東高院近日在一份對深圳中院的批復中確定: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業主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引起的糾紛,以及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問題引起的糾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于國人來說,住房是最大宗的私有財產,是每個人安身立命之本。根據今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的房產理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但不幸的是,房產常常帶來很多煩惱:房地產商沒有履約,擅自改變公共用地用途,或者物業管理公司服務質量低劣,等等。每一個業主都可能碰上這樣的事情。而那些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通常都有那么一點點背景,對于業主的意見往往置之不理。
面對這種境況,業主怎么辦?最理性的選擇就是訴訟,通過司法手段尋求權利的救濟。然而,業主馬上面臨一個困境:業主大會是一個人數雖多但卻沒有力量的組織,因為所謂的業主大會訴訟,其實就是每個業主都單個參與訴訟。但每個人都會想,收益是大家的,憑什么我出頭?而且,相對于強大的房產商和物管公司,單個業主實在太弱小了。
唯一可以指望的是業主委員會。不過,它是否具有訴訟資格,《物業管理條例》卻未予以明確,各地法院也做法各異,大多數法院都以業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拒絕受理業委會提起的訴訟。
司法的缺位使得業主維權變得相當艱難。業主投告無門,侵權的企業更為強橫,結果,雙方的權利和利益之爭急劇升級,行為逐漸趨于非理性,經常釀成比較嚴重的社會沖突。
嚴峻的現實迫使各地司法機構開始進行探索。重慶市高院前不久出臺規定,業主委員會若發現物業管理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可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此次廣東高院對深圳中院的批復更是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的若干種具體情形。
相對于《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樣措辭含糊的規定,重慶、廣東等地高級法院的法律解釋則賦予了業委會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說,各地法院通過司法方式,一定程度地提升了業委會的地位。
這是合理的。不管是從業主維護自己權利、利益的角度看,還是從形成良好的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和社區治理秩序的角度看,業委會都有必要擁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業主人數雖多,但卻是高度分散的;業主大會很民主,但其管理效率是極端低下的。因此,面對高度組織化的企業,業主大會的談判能力過于松散虛弱;或者由于群眾心理,可能走向非理性的對抗,而無法作出建設性的妥協。
相對于業主大會來說,業委會類似于現代民主制度中的代議機構,它是選舉產生的,但一旦產生后,即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盡管它仍需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但它可以獨立地處理很多事務,而不必事事都須事先取得業主大會的同意。這樣一個具有行動能力的業委會讓業主有能力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或外部其它力量進行博弈,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業主們的利益也并非完全一致,他們的利益很可能不同甚至相背離,而業委會一旦獨立也會具有自己的利益,甚至和全體業主的利益相背離。如何應對這些問題?這就要求業主在組成業委會、監督業委會等方面還要不斷摸索,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隨之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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