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 (楚天都市報)
本報記者王海玉 實習生劉虹云 吳純新
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筆“一夜之間”就能漲到4元/筆。記者了解到,按現行“程序”,無需征求客戶意見,無需物價部門核準,銀行改變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只用提前15天上報銀監會備案、提前10天在網點公示即可。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漲價行為輕松可以實現,這意味著銀行收費標準缺乏第三方監管。”
銀行調價“很隨意”
正因漲價程序簡單,只要一家銀行調了價,各家銀行就紛紛效仿。近年來,跨行取款費、小額賬戶管理費、零鈔清點費等,莫不是幾家銀行起頭后、多家銀行跟風,最后演變成銀行業收費的一場集體狂歡。
此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只規定了銀行部分收費可實行市場調節價,但這一規定比較籠統,對具體哪一項如何收費、大致有何標準并無細致規定,“這也使得各家銀行的一些收費標準相差懸殊”。
近年來,銀行部分收費相差數10倍的新聞屢次見諸報端。以在境外提現1萬元為例,部分大銀行手續費分別為62元、112元,一些中小銀行只收15元;又如境內ATM取現,有的單筆手續費最高50元,有的100元,有的甚至不設上限。而本報曾報道的賬戶交易記錄打印費,有的規定1年收10元錢,有的對打印3年以上賬單竟然收100元。“就算銀行客戶基數、電子化程度、市場定位不一樣,收費標準差別也太大了。”對此,市民王先生表示,這樣的定價從側面顯示銀行收費太隨意。
收費依據遭質疑
2003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是銀行舉起收費大旗的武器。事實上,這一基礎已屢遭質疑。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付軍透露,早在該辦法出臺時,法律界已有人士質疑其違反了《憲法》“權利義務一致是基本法律原則”這一規定。因該辦法只規定了銀行——這一市場交易主體收費的權力,作為市場交易的另一方儲戶或消費者的權力沒有體現。
而《價格法》23條規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產品、服務價格應當聽證。該辦法顯然也與這一精神矛盾。
此外,該辦法由銀監會、發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修正的、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應該說,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才是法規”,對此,付軍表示,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銀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自行漲價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
據《京華時報》報道,最近,北京一位律師已給國務院法制辦發函,要求改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已與《商業銀行法》抵觸6年多的現象。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查,廢除或修改其中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規定,為銀行收費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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