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在上海擬對住宅開征房產稅的消息紛傳之際,一位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專家透露,稅務總局可能將在5月20日前出臺一份關于擴大房產稅征收范圍的文件。新辦法將直接擴大原有房產稅范圍,并提出可操作的辦法,房產稅的認定可由各地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執行。(《21世紀經濟報道》5月14日)
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大,對房產征收物業稅被認為是遏止投機、抑止房價過快上漲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由于征收物業稅涉及新稅種的設定,按現行法律需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來進行,短時間內無法完成,難以為樓市“退燒”所用。為此,有聰明人就想到一個規避立法的“好”辦法,即運用已有的房產稅法規,只要稍作擴大解釋就可以對居民的多套住宅征收有“準物業稅”,以起到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投機等作用。
房產稅這一既有稅種是國務院行政法規于1986年設定的。這個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法規,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如果要對個人的多套房產征收房產稅,只需對“非營業用的房產”進行擴大化解釋就可以,并不需要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如果用房產稅替代物業稅,既不需要啟動人大的立法程序,也不需要啟動國務院的修法程序,只要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個紅頭文件就一切OK。似乎目前,職能部門正按這一思路在操作。
這種“靈活”運用法規的聰明才智固然令人贊嘆,但制定于24年前的《房產稅暫行條例》,難道還要繼續“暫行”下去嗎?即使它能成為控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救命稻草”,我們就應該為此輕易地規避立法嗎?
《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僅因時過境遷而已失去繼續存在的合理性,也因立法的變化而已失去繼續適用的合法性。這部稅法的合法基礎,源于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此后,國務院制定了多個稅收的“暫行條例”,開始了我國長期的“政府定稅”的改革轉型時代。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涉及稅收等基本制度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不過,全國人大以及常委會對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項,也有權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雖有禁止授權事項,但稅收卻不在此列。至此,《立法法》的實施并沒有對房產稅暫行條例的合法性造成威脅。
但是,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決定從當日起廢止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這就使包括房產稅暫行條例在內的許多稅收法規的合法性受到影響,它要求國務院盡快將依據授權決定制定的稅收法規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制定為法律,至少不能在原有基礎上隨意擴大授權立法的適用范圍。
我們充分理解立法程序的繁瑣性,但在房產稅暫行條例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存疑的情況下,繼續擴大其實施范圍恐怕是不合適的。同時,為某個具體的短期目標而刻意規避立法的做法,顯然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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