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國已經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據起草小組專家介紹,在這個內部討論稿中,關于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規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房產權,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廣州日報》2月3日)
現在很多地方的經濟適用房實行的是有限產權,即購買者在購買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歸個人所有。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之所以規定,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壓縮以經濟適用房牟利者的利潤空間,從而讓經濟適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從產權這樣的“共有”來看,可能確實對購買經濟適用房作為投資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因為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房產權,這就意味著一旦上市出售,其收益也需共有,也就是出售后的資金將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從而使想通過投資購買經濟適用房來獲利的傾向被大為削弱。
但這也不是沒有負面作用。在“共有”的政策下,保障對象雖然被大大壓縮了牟利的利潤空間,但其并沒有無緣無故地消失,只是從保障對象一頭轉移到政府的另一頭,被政府拿去了。
當地方政府能毫不費力地得到大筆利潤時,會不會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改變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初衷?要知道政府手中的調控手段很多,如政策鼓勵、減免稅收、減少購買年限等,如此一來,經濟適用房可能就變了調,成為政府謀利的另一種手段。
經濟適用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之所以價格比商品房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享受了國家很多優惠政策。國家出臺這些優惠政策,不是讓地方政府來謀利,而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但是,產權“共有”注定了地方政府將由此獲利。如何應對這樣的矛盾?也不是沒有辦法,那就是要讓政府從經濟適用房產權“共有”中得到的利潤,也要全部用在中低收入群體的保障住房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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