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鄭州 時事評論員)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國貨標準的有關條款引發熱議。與大多希望進一步細化相關條款的期待不同,有觀點認為,中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是大勢所趨,而采購國貨的規定與該協定相悖。對此,專家表示,購買國貨是WTOGPA的例外,不是貿易保護主義。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國貨優先。但這一規定不僅在實踐中執行得不好,而且連規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經常受到質疑。很多地方的政府或政府投資的項目在采購中不僅不優先采購國貨,甚至明目張膽地規定只買進口產品。前年中國政府在公布4萬億經濟刺激計劃的時候強調優先購買國貨,還受到了國際輿論的一些批評。現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又在“國貨優先”問題上引發爭議。
統一市場,自由貿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更是必須反對的。那么,政府采購中的“國貨優先”算不算貿易保護呢?應該承認它確實帶有保護的成分,但這種保護應該算是貿易自由原則的“例外”,因為政府采購確實是一種特殊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特殊在什么地方?在于它使用的是財政資金。既然是財政資金,那就應該為所有的國民謀福利。如果是私有的資金、個人的消費,人家愛買哪國的產品就買哪國的產品,他人是無權干涉的。但財政的資金則不行,因為它取之于民,就得用之于民,納稅人有權要求如何使用這些資金———《政府采購法》規定“國貨優先” 就是全民意志的體現。因此,政府采購“國貨優先”是天經地義的。
想必有人要問:用進口的鋼筋水泥蓋起來的行政大樓不照樣為人民服務嗎?的確,這樣的行政大樓照樣提供公共服務,但這種服務只局限在建筑本身的功能上,只在大樓建成之后才能提供行政方面的公共服務。而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的效率,就應該多方面著眼,比如在行政大樓建成之前,就應該考慮如何在建筑及采購環節讓國民受益,購買國產建材、選擇本土的施工隊伍。
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多元的,社會管理的目標也是多樣的,比如擴大就業、拉動內需、提高國民收入等,都是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目標。若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共資源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應該在提供某種公共服務或社會管理的時候兼顧其他方面的服務或管理目標。比如政府在修公路時就應該考慮:在改善交通的同時,能不能“順便”擴大就業、拉動內需?
總而言之,政府采購從來都不是、也不應該是純粹的市場行為,它應該服從或服務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所有目標。實際上,“國貨優先”早已成為許多國家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除美國外,阿根廷、日本、韓國、泰國、波蘭、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這已成為多數國家所遵循的國際慣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