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控制與治理,是一個全球性的研究課題和實踐難題。對中國來說,更是繞不過去的坎。
聯合國所做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球范圍內,商業賄賂使得合同成本提高15%左右。而在中國,這一數字可能更高。商務部的統計資料說,僅藥品行業作為商業賄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占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這個成本最終由公眾承擔。
而中國作為全球性新興市場,對跨國貿易中的賄賂犯罪更無從回避。從剛剛曝出的美國控制組件公司承認賄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國企業人員以及不干膠巨頭艾利丹尼森行賄公安部下屬機構事件,到之前的“朗訊門”、“德普門”等,無一不指向跨國公司對華的商業賄賂。一份研究報告顯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事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當然,依據這份報告,我們并不能就此認定跨國公司的 “洋賄賂”就是中國商業賄賂中的主流。因為有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監管,跨國公司的非法行為更容易被察覺并被及時公開。而國內企業的商業賄賂行為也許更多,但限于監管的缺失,這種行為并不會被發現甚至被當成業內公認的“潛規則”通行無阻。明顯的例證就是,跨國公司對華商業賄賂大都被其本國監管機構發現并處罰,而中國國內對此卻鮮有監管。
商業賄賂不僅讓社會承受巨大損失,而且最終將侵蝕市場經濟公平競爭之基。一個恰當的比喻是,市場競爭是組成市場經濟的細胞,而商業賄賂連同其他不正當競爭方式則被看做是癌細胞,一旦產生且不加以遏制的話,將毀掉作為良性細胞的其他競爭方式,最終將毀了市場經濟本身。商業賄賂的負作用已是世界共識,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而制定。眼下中國也正面臨當時美國之擔憂。反商業賄賂勢在必行,而制度建設和制止權力尋租則是必要的良方。毫無疑問,中國也不應該成為商業賄賂的“溫床”,因為這將毀掉我們試圖建立起來的好的市場經濟。
我們當初引進跨國企業,不僅僅是想引進投資,而且還想將市場經濟中公平、公開的競爭精神與商業倫理也植入中國市場。但是這些在本國自律性良好的企業何以在中國不斷出現商業賄賂丑聞?我們認為首先應該考慮的是我們自己的商業環境。作為新興的市場,與繁榮的商業交流和貿易相比,我們的法律建設明顯落后,缺少類似于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專門法律。中國針對商業賄賂的規定分散在各個法律中,沒有形成體系。而且在法律實際執行中,多頭管理又導致打擊不力。這都是跨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丑聞不斷的主因。
另外,商業賄賂實質上收買的是“權力”。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大都是權力壟斷部門和經濟決策部門。我們注意到,跨國公司對華商業賄賂丑聞多發于國有企業、政府部門以及與行政權力有千絲萬縷聯系的行業協會等。這些商業賄賂的對象要不擁有審批權,要不就有購銷權,不一而足。總之,都是有“權”的機構,而他們手中的“權”卻往往是舊體制改革不徹底而留下的痼疾。在經濟活動中,繼續“去權力化”將是中國未來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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