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聃(湖南 市民)
在資源稅改革方案醞釀出臺之際,近日不少專家建議,應將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通過價格杠桿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7月20日《中國經濟周刊》)
在 “資源趨少型”的社會發展語境下,開征水資源稅的確已顯得“尤為必要”。但水資源稅的開征之實用目的,有別于其他稅種國家收入籌集和經濟監督的主要職能,水資源稅應更偏重于社會資源分配調節的追求目的。換而言之,要切實抵達開征水資源稅的“正當目的”,必須通過其“分配的正義”來實現。
雖然開征水資源稅是一個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的過程,但涉及的企業與消費者無疑是其中重要成員之一。要實現水資源稅的資源調配功能,顯然就是要保證能對有關企業“公正地征收”其與水資源利用的稅收額度,而不能將水資源稅負轉嫁給消費者,從而在事實上扭曲水資源稅的征收目的。這是水資源稅分配正義的第一層含義。
水資源稅“分配正義”的第二層涵義則表現為:如何保證水資源稅收益能真正“物有所用”。毫無疑問,所征收水資源稅的絕大部分將由地方政府支配使用,但在現有大多以即時政績考核為主的官員升遷制度下,我們確實很難保證其不被異化為地方政府部門的“小金庫”,不成為其修建樓堂、購買公車的資金來源,而不被用于具有“長遠效益”的當地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曾任過法國財政部長的柯勒貝爾曾經說過:征稅就像從鵝身上拔毛,你要拔最多的毛,但又最好不要讓鵝叫。這就是說,稅收即便具有必要性,也必須通過分配的正義或高福利回報來形成其正當性。一樣的道理,不可否認水資源稅已經具有了征收的“必然性”,但“征收不公正”與“支配不切實”是其無法回避的兩道風險。因而,其必須通過先置性的制度安排與約束,以“分配正義”為水資源稅的正當性注腳。只有這樣,即將出臺的水資源稅征收才能“正當地必要”。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