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培科 專欄
俗話說“養兒防老,積谷防饑。”可在當今社會,即使膝下子女成群,但啃老的、不孝的、離家的也比比皆是。
在國有股“轉持”社保一事上,類似的窘態也體現得淋漓盡致。雖然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資產總額超過了35萬億元,國有企業達十幾萬戶,再加上與民企、外企“聯姻”的混合制企業,以及各種“混血兒”,應該算得上“子孫滿堂”了。可是,剛剛要求它們轉持不到1000億元發行市值的國有股充實社保,完善社保體系。這些“子孫們”就開始牢騷滿腹,很不情愿。
有些企業借“轉持”規則不明確來抵制、扯皮;有些企業“數典忘祖”,辯解自己不是國有股的子孫后代;有些企業打著保護其他投資者利益的“旗號”來反對社保劃轉,認為如此會劃走上市公司的優質資產;有些企業甚至辯解購買股份的錢不是國企的自有資金,而是其他途徑的錢,認為沒有必要劃轉和上繳社保。上述林林總總,不免讓人發問:國有企業究竟是誰的企業?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有無義務替全民完善社保體系?
如果是純粹的國企,將股權劃轉至社保或上繳利潤應無可厚非,而且他們沒有任何理由或借口來抵制。畢竟,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是中國好幾代人省吃儉用、“勒緊褲腰帶”積攢的,有澤被后人的義務,而且子孫后代有權力和義務去維護這些來之不易的資產。
現實是,國有資產雖然在不斷壯大,但被侵蝕、被挪用和流失的不在少數。隨著國有資產漸漸走向“混合制”之后,國有產權的界定和邊界開始越來越模糊,很多“混血兒”開始不認祖宗。在這種情況下,防范國資流失的唯一方法就是立即界定產權的歸屬。
通過此次“轉持”辦法來看,“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轉持似乎有意了結小額國有股和邊界模糊的國有股,其明確滲透了國家對國有股權的管理和運作思路。一些持股較少的國有股東手中持有的股份數未必能夠達到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在規則上和理論上應該全額轉持,而持有數量較大的國有股東則部分減持,顯然有“抓大放小”的運作策略。而且,將過于復雜的小額國有股權通過社保基金之手來完成國有股間接減持,只是相對8年前的“市價減持”委婉一些,需要在社保基金的“口袋”里再待3年,然后由社保基金來決定減持或持有。
轉持數量顯然不是之前專家們解讀的“國有股份的10%”,而是國有股東持有的“目標上市公司實際發行數的10%”。于是,很多國有股東持有的數量或許不到10%,原則上得全額劃轉。只是由于四部委發布的“轉持”規則過于簡要,缺乏必要的操作細則,而且沒有進行詳盡的解釋,使得很多條款出現了不同的詮釋。在市場出現不同的聲音之后,又沒有具體的部門進行及時澄清,從而導致輿論的混亂。
如此劃轉對混合制企業中的非國有股東確實有一定的損失,需要國資部門給予必要的補償,但是企業絕對不能以此來“漫天要價”或借口阻止劃轉。畢竟,完善社保體系利國利民,對每一個老百姓都有益處。
除此之外,國有股轉持規則出來后還暴露了一些弊端。比如,一些市價遠遠高于發行價的股票持有者(國有股東),立即拋售手中的股票,然后等待發行價上繳和轉持細節進一步明確的消息。另外,還有一些國有股東借口吃地方財政、給地方政府納稅,拒絕劃轉社保。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執行過程中最大的障礙方是國有股東和國有資產的“保姆”。如果他們能把這種斤斤計較的勁頭用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上,能夠用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上,或許就不會總是讓財政為其虧損“買單”。
國有企業曾經享受了很多公眾資源,回饋全民是必要的。即使持股的國有股東是公眾企業,也沒有過多的理由來反對轉持,畢竟這些企業長期享受著政策的恩惠和紅利。用著名學者張曙光先生的話來說,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利益分配關系是通過稅收、利潤和租金三個經濟范疇表現出來的。稅收是政府提供服務的報酬,利潤是投資者的回報,租金是資源要素的貢賦,三者之和構成的企業經營總收入應該要扣除成本。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這三個概念沒有區分,利潤全部上交,支出國家給撥,國有企業的稅收、利潤、租金“煮成了一鍋粥”。
正如張教授所言,國有企業的利潤中其實含有大量的應繳稅款和應交租金部分,不能簡單地與私營企業的“公眾公司”并列,即使是上市公司也不能。比如中石化的利潤和業績,經常都是依靠財政補貼“補”出來的。
同時,對非國有成分的投資者也要進行一定量的適度補償,不能一味地借國家利益而剝奪私人利益,況且這也是改革要付出的成本和代價。此次轉持,通過“抓大放小”的國有資產管理計劃,一些產權復雜、關系模糊的國有資產或許會被厘清。這樣,或許以后的麻煩會少一些,國有資產的變相流失也會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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