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穎 謝小紅 陳霄
法院應向弱者適度傾斜才能彰顯公信力,不能消極地說平等原則,對被告和原告做有利解釋皆可時,應作對原告消費者有利解釋。
過去我們存在誤解,認為集團訴訟幾萬人都來鬧事了,其實真要搞集團訴訟這些人都不用來了,只有法律專業人士在。在特定案件當中合并審理,有利于提高效率,一定要消除對共同訴訟和未來集團訴訟的恐懼焦慮癥。
●受訪專家(排名不分先后)
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吳景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宋朝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紀格非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周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
浦志強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報記者沈穎□實習生謝小紅陳霄發自北京
建言一: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司法手段為最后屏障的多元化機制
南方周末:最高法院有位法官在一次研討會上說三鹿事件作為一個公共突發事件,由于因果關系證明困難,作為大規模訴訟讓法院受理審判,最終結果可能是消費者得不到法律保護。如何看待此觀點?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關系如何?有70位消費者起訴圣元的案子在青島一直未立案,如何看待?
宋朝武:政府考慮到受害者人數眾多,事件影響面較大,可以出面協調達成協議,行政調解和司法救濟并不矛盾。
張衛平:行政調解不排除司法救濟,如果行政調解難以滿足全部受害者的實際需要,司法口又開得很小,甚至不開口,這是一個問題。
劉俊海:民事案件解決有五途徑,一是友好協商;二是民間調解;第三是行政調解;第四是仲裁;最后是訴訟,訴訟是金字塔塔尖。如果為了降低老百姓的訴訟成本,方便拿到錢,政府的行政調解善意值得肯定,但如果賠償過低受害者不接受,政府、企業不能強迫。對于行政調解不能覆蓋的,司法大門“凡訴必立,開門立案”,解決好立案難和執行難問題。
張衛平:其實其他途徑都走完再訴訟,成本還不如直接訴訟低。有消費者想告圣元等其他牛奶企業,法院無理由拒絕。三鹿案件是否可考慮受害者在訴訟費減免、緩交和證明提交上適當放寬標準。
陳光中:“三鹿”破產背景下,單純依靠司法力量難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對被害人賠償問題復雜性決定了在此案處理過程中有必要動用一切可行力量,包括將社會機制與行政機制合理結合,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積極參與、司法手段為最后屏障的多元化機制。
建言二:法院應向弱者適度傾斜才能彰顯公信力
南方周末:在舉證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具體難題,比如說喝了三鹿奶粉得了腎結石是不是都由奶粉造成,有父母把喝過的奶粉罐子和包裝袋扔了,怎么證明孩子長期服用三鹿奶粉,喝了幾種奶粉之后怎么證明由三鹿造成?
劉俊海: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我個人認為應當采取推定。如果喝了幾種奶粉責任不易劃清,那就借鑒美國侵權法市場份額理論,即根據各被告占有的市場份額來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要剖析三個理,一個就是推理,這個判決將來是用產品質量法、“消法”、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條法律規定,這一定要剖析推理過程。第二要剖析法理,不是簡單引幾個法條就可以了,要細察法律的引用和法律保護目標是否一致。第三是情理。推理、法理、情理三理合一,裁判文書要經得起法律、社會和歷史三重檢驗。
法院應向弱者適度傾斜才能彰顯公信力,不能消極地說平等原則,對被告和原告做有利解釋皆可時,應作對原告消費者有利解釋。
建言三:集團訴訟有利于穩定社會,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平和、理性的法律服務可以過濾非理性因素
南方周末:公盟之前從成本節約角度設計了百余人共同訴訟,依損害輕重不同設定八類基本標準,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新華區人民法院提出僅受理個案訴訟,對比國際經驗,更適用何種訴訟方式?
張衛平:從訴訟角度看,肯定是共同訴訟好,共同訴訟適用證據共同原則,一人證明奶粉有問題,其他就不需再證明,減輕了受害人舉證負擔。
宋朝武:這不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眾多當事人之間訴訟標的屬同一種類、爭議事實與責任基本相同,合并審理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和方便當事人訴訟,但此案每個受害者侵害程度、舉證情況、賠償數額不一,合并審理達不到訴訟經濟要求,需個案處理。
紀格非:應給當事人參加共同訴訟或單獨訴訟的選擇權。共同訴訟形式很好,化解大規模糾紛,但對于個人來說,如果證據非常充分,自己單獨起訴也有勝訴把握,通過共同訴訟很可能時間較長,最后結果是達成一攬子賠償方案,難以保障其特殊的損失賠償要求。因此審理法院應多做工作,提供多種訴訟途徑供當事人選擇,并指導其訴訟行為,可以把不同當事人分成不同類型然后并案處理,也可以允許當事人個別起訴。
浦志強:“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是民事審判原則之一,法院“僅受理個案訴訟”有違“保障和便利”原則。
劉俊海:修改民事訴訟法,將來要不要引入集團訴訟,反對的觀點怕出亂子。我個人認為恰好相反,集團訴訟有利于穩定社會,消除不穩定因素。通過法律專業人士平和、理性的法律服務可以過濾非理性因素。過去我們存在誤解,認為集團訴訟幾萬人都來鬧事了,其實真要搞集團訴訟這些人都不用來了,只有專業人士在。在特定案件當中合并審理,有利于提高效率,一定要消除對共同訴訟和未來集團訴訟的恐懼焦慮癥。
建言四:建議立法增加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受害者,在破產程序中的絕對優先獲賠制度南方周末:法院現在告訴已提起訴訟的受害者家屬,即使打贏了官司,因為三鹿已經破產,根據破產法,像受害者這樣的一般債權人,可能賠償不一定能拿到。破產法的規定是不是合理,法院能否優先考慮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傷害索賠權?
吳景明:2007年6月1日企業破產法雖已生效,但我國真正法律意義上破產很少,絕大多數都是政策操作下破產,這是客觀事實。三鹿奶粉事件,是否必須破產才能解決問題,不見得。關于產品侵權責任受害者對破產企業的債權能否優先于職工債權,現有制度未規定。
但此客觀事實提出一個新課題,作為弱勢的受害者,如果賠償完全放在一個普通債權里走破產程序,最后獲賠率可能是零。我們曾做過調查,最后在破產分配時普通債權只得到可憐的3%。所以企業破產法在本案中對受害消費者的保護極為有限,甚至沒有任何保護。
劉俊海:應通過個案開啟一個讓受害者優先受償的司法判例。
周澤:侵害人身權產生的債,應優先于普通債權和擔保債權,這樣可能會更有利于保護人身權。
浦志強:勞動債權和有擔保債權優先受償可能導致受害者權利落空,但將后者無限“優先”,并不等于維護公共利益。三鹿事件肇因眾多,社會問題善后有賴于社會參與和公共投入,但把社會責任轉嫁到破產債權人身上,將可能損害交易安全和信賴。
吳景明:我不太同意,這和銀行不一樣,銀行跟企業之間貸款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應承擔交易風險;但消費者的消費不具有任何營利性,沒有義務承擔消費導致的傷害風險。
目前企業破產法還無實施細則,也無司法解釋,建議考慮增加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受害者在破產程序中的絕對優先獲賠制度,即對其賠償時不僅優先于職工債權,而且當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其賠償請求時,應以優先權的標的物賠償消費者。
建言五:受害賠償應該企業來埋單,政府不應幫其埋單
南方周末:有受害者提出,可否向監管失職的行政機關索賠?
周澤:從現行法律和法理上,都不太可能。三鹿受害者主張賠償的案件是純粹的產品責任案件,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只與三鹿產品質量不合格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而與行政機關的監管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上規定的損害賠償也是指國家機關違法作為或不作為直接導致的損害,而不包括他人過錯造成的損害。人民遭受的任何損害都可間接歸責于政府,一律要求政府賠償,沒道理。
劉俊海:國家和地方政府替企業墊付的孩子的醫療費,這都是債權,必須要企業買單,讓國家埋單等于讓全體納稅人埋單。
建言六:建立專項賠償基金解決受害者后顧之憂
南方周末:受害者在以后的生活過程中的后續醫療費難以預計,該如何處理?本案中,如果法院判賠不足以彌補后續醫療費開支,怎么辦?
劉俊海:解決后續醫療費,可專門依據信托法原理設一個專項賠償基金,其受益人為所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受益人身份與是否簽了企業調解協議無關。
這個基金要做大做實做強。基金要依法設立,治理結構要完善,有政府部門代表,消費者代表,有監督,信息透明公開。要拓展現在設立的這個基金的平臺,除落實責任企業的法定賠償責任基金外,另21家奶制品企業都要往里面充錢,現在它們給的錢也不夠。社會各界也可對這個基金提供捐助。
我期望的這個基金,有法律主體資格,將來它可以做被告和原告,也可以不打官司和受害者協商解決。基金不是兩三年就解散了,永遠存在,是公益信托。
宋朝武:對基金適用受害者的年齡不應限定,目前設置的18歲界限不合理,但今后產生腎的問題是不是因為三聚氰胺,還要有一定的舉證責任。
張衛平: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未破產,破產企業通過基金(來賠償),未破產的企業仍由權利義務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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