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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仰
“消費者”已經成為人們隨時脫口而出的詞匯,但是,我們并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消費者。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由于法律規定了消費者擁有的某些權利,比方說,美國規定是“四項權利”,中國規定是“九項權利”,因此,很多模模糊糊的行為都爭相擠進消費的行列。從廣泛的意義上說,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但是,這樣的理解對于法律來說,很難具有實際的操作性。那么——
所有付錢的行為都是消費行為?
顯然不是。老板給員工付工資不算消費行為,學生付學費也很難算消費行為。曾經有一個年輕人在我面前為自己逃課辯護,他說:我付了學費,我就是消費者。老師上課沒水平,我不愛聽,我就有權不上課。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是深究一下就會發現,這個說法其實問題很大。如果一定要堅持學生也是消費者,那么,不用上學買賣文憑的現象也就是“合理”的了,所以此類現象常常出現。
反過來問,不付錢就不是消費者?
顯然也不對。幾個朋友一起到飯店吃飯,其中一個人請客買單,其他人都不用付錢。但是,如果飯菜質量有問題,任何人吃壞了肚子,都可以投訴飯店,而不只是那個付錢的人有權利投訴。再比方說你到了商場,什么也沒買,只是想看看,甚至只是進去避避雨,結果被旋轉門夾了手,或者被扶梯夾了腳,雖然你沒有付錢,但你還是算消費者,商場還是要賠償。可見,不付錢也可以成為消費者。
病人算不算消費者?
其實每個人都希望病人也是消費者,這樣,在病人遭到侵權的時候,就可以維權了。事實上,病人很難成為消費者。病人有沒有安全保障權?人人都會說:當然有!但是,醫院救不活的病人多的是。此外,病人有沒有知悉真情權?當然有。但是病人要理解醫生的診斷和治療,也許得先到醫學院進修幾年。再說,病人的自主選擇權常常也不能兌現。例如,本地只有一家醫院,外科只有一名醫生,要急救,怎么辦?
買古董、股票算不算消費者?
在沒有保護消費者的法律之前,人類社會的買賣行為,大都只是“買者小心”,賣出后,賣家就不再負責。但現在不行了,法律規定,賣家在商品賣出以后必須繼續負責。但是在古董領域,這個原則就不適用。靠的就是你自己的眼力。再則,如果按照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買股票的人就該要求買了股票以后一定只能賺錢,或者至少不能賠錢,這會造成什么結果?其實,現在買股票的人很多都有這種心理,似乎真的把買股票也當成了消費行為,所以,救市的言論才會大有市場。
那么,消費者到底是什么?
法律上有一種規定說,只有購買生活必需品或者必要服務的,才是消費者。然而,生活必需或生活必需服務的概念很難界定。以前買一輛車或許是奢侈品,而現在對很多家庭來說那就是生活必需品。
簡單一想,就會發現,消費者、消費行為其實是很模糊的。所以,保護消費者權益需要法律,但是,法律未必能解決全部問題。消費者概念在法律層面的模糊,造成很多受傷害的人難以維權。這個現象在全世界哪里都一樣。
但是,我們為何只緊盯著消費者呢?為何不反過來想一想,進入工業社會以后,當每一個人都不得不成為模模糊糊的消費者的時候,是誰在經常性地、甚至必然性地要侵犯消費者們的權益?如果那個時常按捺不住要侵犯消費者的龐然大物能夠受到制約,能夠限制它的自由,能夠改變金錢至上,能夠把道德和社會責任提高到同樣的高度……我們又何必永遠被動地維護自己,被動地要求被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重新認識或修正市場經濟的規則,才是保護消費者的根本。就好比工廠的排污口不治理,光治理河道沒有用。消費者權益要得到真正、普遍的維護,應該從市場經濟的源頭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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