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富強
為刺激消費,杭州、成都等地出現種類不一的“消費券”,有“購物消費券”、“購房消費券”,還有“旅游消費券”,等等。一時間,消費券及與此相關的話題“滿天飛”。對消費券,有人叫好,有人反對。那么,如何認識消費券,消費券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刺激消費,還有沒有比發放消費券更好的舉措?
“有選擇地對一些貧困人士發放消費券是可行的。”
“大規模發放消費券根本是不可行的,其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
面對世界范圍的經濟危機,不少學者把發放消費券視為擺脫經濟困境的重要舉措,甚至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蒙代爾也建議中國拿出1萬億消費券發放給全體公民,并認為1萬億消費券可拉動有效需求增長3.5%,而如果把消費券控制在三個月內花完,則可拉動有效需求上升14%。但實際上,大規模發放消費券的建議本身就是一個雷人之言,因為這些學者自己根本不承擔其中的責任;或者,它僅僅是為政府規劃的8%增長率而出謀劃策,卻根本沒有考慮它的長期后果,最多是治標而不治本的功利之舉。其實,只要靜下心來深思就會明白,大規模發放消費券根本是不可行的,其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是適得其反的。
消費券產生消費替代效應
首先,消費券產生的消費替代問題。一般認為,消費券的金額必須足夠大、期限足夠長,才可以帶來穩定而持續的消費需求,否則,或者杯水車薪、或者劇烈沖擊而無法解決問題。近來有學者建議全民發放消費券1000元,僅此而言,就要耗費1.2萬億元的財政收入,其力度不可謂不大,但問題是,能夠由此增加1.2萬億元乃至倍乘的消費力嗎?一個相應的問題是:有多少人一年內的商品消費是低于1000元的?如果原先的商品消費就高于1000元,那么,在對未來缺乏信心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會用消費券來支付原本就必須的正常消費嗎?也就是說,這里存在明顯的消費替代效應,從而使得消費券可能拉動需求的效果大打折扣。那么,我們是否可以通過縮短消費券的使用時限來刺激消費呢?譬如,我們規定消費券的有效期為1個月、3個月或半年,這樣,原先在這短期間內消費商品低于1000元的人數就會大量增加,從而可以降低消費替代效應;但是,這依然存在明顯的問題:一者,人們可以通過推遲或延后消費來使用消費券代替原來的現金;二者,廠商根本無法通過生產調整來適應短期的集中消費,因此,結果必然只會促發價格上漲,從而滋長了滯脹的可能性。
有選擇地發放是可行的
其次,消費券發放的對象選擇問題。當然,確實國內還有大量的民眾一年內的消費商品遠遠低于1000元,消費券在他們身上產生的消費替代效應就比較小;因此,有選擇地對一些貧困人士發放消費券是可行的。這種消費券發放對整個經濟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但畢竟不會產生什么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它符合社會正義和人本關懷的要求,可以緩和經濟困難時期社會矛盾,從而有益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其實,無論是經濟史還是經濟學說史都告訴我們,大的社會經濟危機根本上都是由收入分配拉大造成的:收入分配拉大導致整個社會的消費能力下降,結果就產生了產品的過剩和需求的不足這種脫節現象。因此,為擺脫這種無序現象,從整個社會的福利考慮,代表全民利益的政府就應該將那些過剩的產品廉價地或免費地發放給貧困群體,而不是像馬克思所描述的資本主義社會那樣將過剩的牛奶和面包倒入河流中。或者,直接發放消費券給這些貧困群體,讓他們在市場中選擇自己迫切需求的商品。
刺激消費不如減稅退稅
再次,消費券發放中的耗損問題。消費券發放實際上經歷了兩道程序:一是稅收的征收;二是消費券的分發。顯然,這兩道程序都會因實施、督察以及中飽私囊等產生耗損。一者,在財政獲得1元的收入,民眾繳納的稅收卻遠大于1元;二者,民眾獲得1元的消費券,政府的財政支出卻遠大于1元。而且,發放消費券還可能產生造假行為,從而無形中又增加了社會成本。因此,要真正利用這些錢來刺激消費,與其發放消費券,還不如減稅、退稅,或者不如用消費發票等來抵稅;與此同時,對那些本身繳稅不足1000元的貧困群體,則可以增加福利補貼或發放差額的消費券。
最后,消費券產生的總體效果問題。上面對消費券的效果分析主要是考慮潛在的消費替代效應,其實,即使不存在消費替代,政府的公共支出在解決經濟危機方面也比私人支出更有效。一者,簡單的乘數原理表明,只要政府的財政支出是適當的,政府支出所拉動的需求要比同樣的轉移支付更大;正因如此,每當經濟危機之時,各級政府總是通過舉債等各種方式來擴大財政支出;二者,盡管公共支出存在一些低效率因素,但它所帶來的社會邊際效益是所有國民邊際效用的加總,從而對社會福利的貢獻往往要大于私人消費;正因如此,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需求的提升,擴大公共支出也勢在必行。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嶺南學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