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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四萬億”擴大內需投資計劃成為今年兩會熱點之一,其資金與項目的監督也備受關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國政協大會遞交提案,建議盡快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重要的追究主體。民盟中央在提案中表示,根據現有體制,倘若出現政府投資的失誤案例,責任主體難以認定。此外,由于目前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關系,極易導致行政管理者自身權力越大責任越難追究(3月9日《新京報》)。
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里強調:今年政府投資力度大、新上項目多,要確保監管到位,絕不能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絕不允許利用擴大公共投資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首先必須有一個相對完善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可在現有體制下,問責的對象僅限于政府投資過程中的具體腐敗問題和質量問題,而在此之外的政府投資失誤,則缺乏明確的追責機制。
正如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監察廳副廳長趙振銑在談到災后重建項目監管時所言,“目前的責任追究還只限于官員有沒有瀆職,有沒有經濟犯罪。對于一些不成功的項目,導致了一些浪費或者環境問題的,應該說沒有明確的追究制度。”一方面,政府投資的決策權掌握在自己手里,不需要經過納稅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只要保證自己不從中貪污,根本沒有事后被追責之慮———因此,盡管某些大型投資項目的反對聲震耳欲聾,當地政府官員卻始終我行我素、底氣十足。
政府在投資行為中的責任,大體可分為兩種,一是項目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責任,涉及工程質量、經費核查等方面;二是出資人決策的責任。現有的審計監督、質量監督等制度設計主要針對的是前者;可是我們知道,如果投資項目的決策錯誤,造成的損失將遠遠大于項目實施失職造成的損失。“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泛濫,原因正在于政府投資失誤追責制度的闕如,造成項目投資決策的不民主、不科學和不公開。
由人大來介入追究政府投資失誤責任當然是必要的,但是應將關口提前到投資決策之初,而不是政府投資失誤既成之后。“引入民意是最好的監督模式”,要確保最大可能減少政府投資失誤,首先必須約束和制衡政府投資的決策權,形成民主而開放的決策機制,明確決策責任的承擔主體,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其次,還要建立項目支出的預算和聽證制度,尤其是對營利性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的公眾聽證制度,具體到“四萬億”投資,每個項目預算都應該向公眾公開;然后才是在項目實施環節,對工程進行持續監督和深入調查。
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應該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可自從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后,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至今未見蹤跡。在發改委網站輸入“政府投資管理條例”進行搜索,出來11個有關頁面,2001年的“國家計委訊”上就寫著“加快制定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可直到2008年11月的“活動簡報”上仍寫著“加快出臺《政府投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四萬億”當前,希望這部法律真的能夠“加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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