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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漸行漸近。全國人大代表、中紀委副書記何勇前日表示,中紀委正在想辦法制定官員財產公示的有關條例或者規定。就在全國“兩會”開幕前夕的2月28日,溫家寶總理與網友交流時也明確表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敗的一項重大舉措,“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就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長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們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推動官員財產申報,尤其是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已進入決策日程。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素有“陽光法案”之稱。英國于1883年通過的《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其中規定:如果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之間存在差距,就必須作出解釋和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進而被治罪。韓國1993年頒布《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嚴格規定擔任公職者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財產狀況,并要做出“令人滿意”、“合理”的解釋和“證明”,逐步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和健全的申報機制,在打擊腐敗的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個國家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眾多國家預防和查處公職人員腐敗的利器。
在我國,官員財產收入申報法早在1994年即正式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項目。2007年9月,國家預防腐敗局正式掛牌時,有關人士也曾表示,“正在抓緊研究財產申報制度,在適當時候將建立財產申報制度”。但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這方面的法規仍付之闋如。
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千呼萬喚難出來”之時,今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區啟動的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不同于單純的“收入”申報,阿勒泰地區要求官員申報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等財產。此外,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申報。由于申報項目涉及面廣,且將官員家人納入其中,真正觸及到腐敗問題的“敏感區”,阿勒泰地區的做法被普遍認為具有積極意義。
盡管在如何核實官員所申報信息的環節上仍然缺乏制度支撐,阿勒泰地區的此番嘗試“不夠完美”,但卻不能因為這種“不完美”而動搖對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信心。一方面,“有所突破”總好過“原地踏步”,如果僅僅因為在實踐中遇到困難就患得患失、裹足不前,難免會貽誤時機。另一方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事涉繁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指望畢其功于一役并不現實。作為一種務實的選擇,眼下不妨提升官員財產申報試點的層級——以阿勒泰地區的試驗為參考,讓一些有地方立法權的經濟發達省市率先試行,為這項制度未來在全國推行積累經驗。
當然,既然要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要這一制度發揮實實在在的反腐效能,就必須避“虛”就“實”,直面一些核心問題。譬如對財產申報內容怎樣核實,對謊報瞞報者如何懲處,以及如何增強申報工作的透明度,引入輿論監督等等,都是不容回避的問題。相關法規的制定有必要集思廣益,吸納民智,以使之盡可能完備而行之有效。
公眾樂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有所進展,更希望加快立法進程,盡早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并付諸實踐,為反腐敗構筑新的有力的制度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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