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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強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繼續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已是第四次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提出,名人代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將承擔連帶責任。(《新京報》2月26日)
我相信,在這次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提出名人要為代言食品負連帶責任之前,大多數在市場上投放的食品都是很倚重名人效應的。而這次法律層面的明文規定,很可能會從廠商和名人兩方面限制這種代言行為。但是,這真的就是消費者的福音嗎?作為一名普通消費者,我覺得名人代言食品,是有它合理的地方的。
記得高中一年級的第一次語文考試,話題作文的題目引用了NBA著名球星巴克利的廣告故事。這是一則別開生面的廣告,素有“大嘴”之稱的巴克利,竟然一板一眼地說:“你們就是穿上這雙鞋,它們也不可能讓你們和我一樣富有,也不會讓你們和我一樣瘋狂地搶籃板,最顯然的一點是,即使你們穿上這雙鞋了,也還是不可能有我那么帥。唯一相同的地方在于,你們所穿的鞋子是和我的一樣,就這些而已。”
“和我的一樣,就這些而已”,直到今天,我仍然認為這是對“名人代言廣告”精義最恰當不過的概括。這不,因為看著“小燕子”趙薇長相甜美,我們就買印著她頭像的某牌餅干,因為覺得許晴皮膚白皙,我們便熱衷在冬天喝一杯熱的杏仁露。總之,誰不知道自己絕對不會因為吃喝這些東西就會真的變美變白?廣告不過是為了迎合你的愿望而已。
從這種意義上講,名人代言食品和別種產品,其所暗含的廣告的價值和效用并無二致。
演員陳小藝在聞知這則新聞時表示,即使自己在以往代言活動中也極為重視產品質量問題,但也很難確保產品長期會不會出問題,她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就明星代言方面出具更細致的規定。(中國廣播網2月26日)的確,我們在看到新聞時也會產生這樣的疑惑,那就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是在代言之前還是代言之后?若是名人代言之前食品已經不符標準,那么對代言明星的懲處是應當的;但若名人代言之后食品才出問題,那再反過來向明星問罪,則有苛責之嫌。
顯然,以往的經驗,包括三鹿奶粉事件都表明,這次立法所針對的主要是后一種情況。明星如陳小藝代言之前對產品做評估者已有不少,但別忘了他們也絕不是專業人士。在查看了各項許可證之后,他們可能會保證代言產品當時是合格的,但后來生出什么事端,他們怎么控制得了呢?
這樣的考慮絕非為名人推卸責任。三鹿奶粉事件所引發的公眾對于代言明星的質疑已經告訴我們,即使沒有法律約束,對于名人而言,代言食品已經成為一項高風險的廣告行為。食品因為名人而知名,名人也因為知名品牌而更有人氣,二者之間,自從簽署了一紙協約之后,已經成為利益的共同體,而這在一個成熟的廣告市場足以發揮限制作用。由此,名人代言食品,是符合廣告的價值和追求的。但要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降低食品安全問題帶來的經濟和社會的負面效應,則需要我們在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和財政投入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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