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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正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將允許個人和企業注冊成立“只貸不存”的放貸機構。據悉,此舉將有助于規范民間金融,可盤活數萬億民間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融資渠道。(2月22日《成都商報》)
一項調查顯示,92.4%的人認為《放貸人條例》有利于青年創業。可見,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放貸人條例》將扮演為部分中小企業解困、幫助民眾創業、促使商業銀行轉變工作思維的重要角色。所以,公眾亟待《放貸人條例》出臺。
在期盼之余,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是《放貸人條例》將如何規范民間信貸行為。比如,放貸機構的注冊門檻、貸款規模、貸款對象、借貸利率、抵押物件、催貸方式等,都是公眾關心的問題。同時,條例中的風險預警條款、懲戒條款、信息披露條款、激勵條款以及退出條款等,由于關系到社會公平和條例實施效果,也讓人格外關注。
據悉,央行在擬定《放貸人條例》之前,對沿海一帶的民間借貸進行了大量調查。但央行是否充分掌握了民間借貸的特點,條例是否充分體現出民間性,是否能滿足民間借貸?還不得而知。眾所周知,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是民間性,這一借貸方式在中國已有悠久的歷史。筆者以為,該條例既然規范的是民間行為,理應廣泛吸收歷史的和現在的民間智慧。
在立法過程中,可考慮合理利用民間借貸的智慧,要看到民間借貸在利率、金額、抵押、催款等方面的靈活性和科學性,既能降低借貸風險,又能提高放貸人收益。而且,條例在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同時,不應忽視放貸人的智慧。比如,對于如何保障放貸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現更多的債務糾紛,央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就認為,應該充分相信放貸人的智慧。
因此,《放貸人條例》不能閉門造車,而是要廣泛征求民意,要尊重民眾的立法參與權,為該條例打上“民間”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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