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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緋
“歐元之父”蒙代爾曾建議中美兩國對全民發放消費券,額度分別為1萬億元人民幣和5000億美元。但是既往國家和地區發放消費券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以至于不少學者斷言消費券無法長期拉動內需,起碼不如投資的乘數效應好。筆者認為,蒙代爾只說對了一半,簡單發放消費券是不夠的,還要讓消費券獲得獎勵。
首先問一個問題:假設成都市發放的近4000萬元消費券,不是消費券而是實物,跟平常送溫暖活動一樣,那么民政局在指定商場購買米面油鹽的時候,會不會以零售價格成交?
假如一袋50斤的大米,零售價格為100元,民政局這4000萬元專款,是不是只能買回40萬袋大米,然后再分別發給特定群眾?肯定不是的,政府采購本來就能夠享受到一定的折扣率,如果以零售價格成交,豈不成了冤大頭?
假設以九折計算,本來應該買到約44萬袋大米,現在變成消費券發放以后,變成了老百姓個人去買,還是零售價,相當于少了4萬袋大米。之所以要發消費券而不發實物或現金,是因為實物的流動性不夠,可能有人不需要,而現金的流動性太強,可能被克扣、挪用,或者存起來。只有消費券,有一定的選擇性,能夠規避二者的弊端。但是,我們不應該因為發放消費券就隨隨便便丟掉4萬袋大米的優惠。
這4萬袋大米(10%的優惠),是因規模需求而來的,筆者已經在理論上定義這個概念為貨現率(對放棄儲蓄行為或選擇特定消費的一種補償)。如果把利率看做貨幣的價格,貨現率就是需求的價格。
如果沒有貨現率獎勵,人們還是不愿意花錢,至少不愿意把自己的錢變成消費券,都在等天上掉餡餅——政府補貼消費券。即使采納了蒙代爾的建議,全民發1萬億消費券,力度很大,但是平均到13億人頭上,每人不到800元,也買不到多少東西。
如果有貨現率的機制,即政府財政100元人民幣能夠買到110元消費券。那么除了政府免費發放的消費券以外,企業和個人,還會自動自發地,用現金向政府部門購買額外的消費券。如果消費者愿意,他可以把自己的工資的一部分買成消費券,在領工資的時候將面臨多種選擇,既可以拿2000元人民幣,也可以拿1000元人民幣加1100元消費券等組合。
這樣一來,消費券的使用數量就會迅猛增加。政府發放100元消費券,民眾可能會購買額外的1500元消費券,從而起到比投資更大的乘數效應。
的確,公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拉動內需的效果比較快,涉及的產業鏈比較長,可帶動機械、建材、物流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而消費券只適用于流通鏈條的末端,還有時間、范圍等限制,帶動能力很弱。但是消費券的優勢是,將國家投資與市場化行為有機地統一起來了。消費者在市場終端,自主決定該去哪里,買什么商品。而刻意增加的投資,可能打亂市場自然競爭,使得那些被新增投資鼓勵的行業中,一些本該倒閉的企業因此繼續生存,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從裁判的角度看,市場本身肯定比宏觀調控的準確度更高,反應速度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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