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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方某大省檢察院公布了關于幫助企業解困的意見,引起輿論嘩然。檢察院的本職工作是什么?有幫助企業解困的義務和權力嗎?盡管是金融危機,但仍然是市場經濟,主體仍然應該是市場發揮作用,充其量是政府伸出凱恩斯的手,可司法伸出這長長的、看得見的手來,是否瓜田李下,容易為人所乘?
當然,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檢察機關有必要在金融危機時充分發揮自己的角色作用。可作用究竟該怎樣發揮呢?這大可探討。是應該從長計議、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是在特定的時候提供特定的司法服務,抑或是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甚至制造社會不和諧呢?
在檢察院的意見中,綱舉目張的有“五個正確區分”:正確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誤與瀆職犯罪的界限;正確區分合法收入與貪污、受賄的界限;正確區分資金合理流動與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界限;正確區分企業依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的確十分辯證,筆者不愿意多疑,問平常是不是就沒有正確區分,關鍵的問題在于:誰來正確區分呢?顯而易見,這給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留下了巨大的模糊空間。堂而皇之的還有所謂對受理涉及企業舉報線索的“六不準”:不準隨意凍結企業賬號;不準隨意查封企業賬冊;不準隨意發表影響企業聲譽的報道;不準隨意抓走企業技術業務骨干……
筆者本無意惡意度人,更不認為該檢察院的初衷是要為罪惡提供什么保護傘,但在“五個正確區分”加上“六不準”之下,某些罪惡的確可以打擦邊球瞞天過海。因此,有理由擔心,檢察院的好心會播下龍種,收獲跳蚤。
一個現實的案例是某大集團屬下公司在河南一起敗了訴的官司,在地方法院就要執行的節骨眼兒上,某地出了個文件,要求各法院慎用對大企業的賬戶查封和執行資金劃轉。結果作為原告方的小公司雖然贏了官司,卻拿不到賠償款。同樣是企業,同樣面臨危機,被告大企業要生存,難道原告小企業就不要生存?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可面對金融危機,司法機關半路橫刀殺出,不是保障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而是讓一些企業甚至于有違法嫌疑的企業得到蔭庇,法律的嚴肅性置于何地?如果沒有一個對于眾多弱勢中小企業的合理公平的商業環境,而僅僅是側重于壟斷寡頭,那么要想經濟獲得可持續發展,這在全世界的市場經濟發展史上都沒有先例。
陸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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