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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梳理三鹿庭審司法材料,不難發現其“用廣告影響媒體”的做法。1月5日《第一財經日報》以“不可思議的崩潰”為題報道,法庭出示原三鹿副總張振嶺證詞顯示,2008年6月出現腎結石病例報告后,三鹿負責人田文華7月要求其做好媒體工作。當時湖南、湖北反映問題較多,三鹿通過投放廣告,不讓媒體關于此事的報道見諸報端。事后來看,這種策略顯然取得了一定效果。
就在去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公開曝光后,一份以“安撫消費者”、“與百度合作”為主的“三鹿關于危機事件的內部文件”也為媒體所公開。但這份庭審司法材料顯示出,三鹿的媒體公關對象遠不止百度一家。那么,三鹿的廣告,何以能攻下某些媒體的“關”?
這是一個復雜的時代,因此媒體也免不了情況復雜,但整體來說,它們仍在背負各種重擔下拱力前行。山西“封口費”事件之后站著一名叫做戴驍軍的記者,三鹿事件背后同樣站著正義的媒體人。正如新聞出版總署負責人所指出的,山西“封口費”事件中,真正市場化程度高的報刊沒有出現在“黑”名單中,這證明在市場競爭環境下,很多重視自身品牌建設的媒體能保持新聞職業操守。但這些并不是可以自矜的理由,事實上,當名目種種的封口費儼然橫亙于所有人的眼前,所有的開脫只能加劇自身的羞愧,因為我們最終需要向媒體索要它們對社會應有的責任及道義感,向立法索要維護媒體倫理的方法。
并不是所有媒體都表現出“不可思議的崩潰”,但即使是個別媒體的無良表現,卻都將構成對全行業公信力的侵蝕。那么,媒體永遠不允許喪失其作為媒體的特征是什么?是公信力,是良知,是對于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訴求與職責。這是媒體永遠不能夠出賣的存身之道與立身之本。
不論是三鹿事件中個別媒體的表現,還是“封口費”事件,都表明媒體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免疫力。媒體同樣有關于生存與發展的經濟訴求,而如果相關法律規范缺失或在執行過程中變形,便極有可能衍生出一些眾所周知的“潛規則”。
因此,完善法律規范的關鍵仍在于怎樣真正保證媒體的公信力,比如在內部實行嚴格的采編分離,在外部則確保媒體權利,使其經營活動在法律框架內運行。事實上,一些媒體丑聞最終通過媒體曝光也表明,那些出賣輿論監督以及媒體良知的丑聞,仍需要通過進一步擴大輿論監督、激勵新聞良知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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