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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惠芳
保監會日前向直管國有保險公司下達了“限薪令”,嚴禁國有保險公司高管獲取超高薪酬。由此,筆者聯想到,一些非國有的上市保險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是否也能夠檢查公司發放薪酬制度的合理性?是否高管的薪酬同員工薪酬存在離奇的落差?是否同公司業績增長嚴重不相配?
今年以來,由于金融危機,許多國家金融、保險以及大公司業績嚴重下滑,上市公司股價下跌,投資者損失慘重。但筆者也看到,面對公司業績下滑,股價超跌,國內外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主動降薪,有些甚至只拿一美元或者不拿。這種同公司、同股東同甘共苦的行動,體現了企業家對股東、對社會的負責任態度。但也有一些平日信誓旦旦的所謂企業家卻對此無動于衷,仍然拿著高薪。有些上市公司對股價下跌、業績下滑不檢討自己的行為,而是簡單地歸于金融危機。這樣的上市公司高管,看來單單靠他們的自我意識、自我覺悟是不行的,我認為監管部門應該出面,制定一些制度,制約高管的薪酬。筆者建議,對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以及薪酬制度,應該引入外部獨立董事負責制。同時,對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標準,應該引入分類表決制度,讓廣大投資者方便地表達意見。另外,對高管的薪酬,應盡快采用基本生活費和獎勵股權兩部分組成的方法,讓高管們的收入真正與公司業績和股價掛起鉤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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