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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評論 > 反壟斷法8月1日實施 > 正文
40余個配套規則無一出臺背后的潛臺詞是,沒有配套規則,《反壟斷法》如何以及靠什么實施——專家的如此判斷讓人大跌眼鏡。如果沒有配套規則法律就實施不下去,那么到底法律是“上位法”還是配套規則更有法律效力?畢竟,任何法律的配套規則都是為了輔助而非替代法律的實施,否則就是本末倒置。
造成配套規則比作為“上位法”的法律更有法律效力尷尬局面的原因是,《反壟斷法》的規定太過原則化,以至于在實踐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西方國家對于反壟斷不僅有著豐富的經驗,還有著幾十萬字的法律文件,有著無數個案例和指南,作為反壟斷執法的依據”。
這其實與立法的理念有著直接的邏輯關聯。一直以來,我們立法的慣例是宜粗不宜細,雖說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這樣的立法原則有其獨特的智慧所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規定的過細,會成為發展的致命障礙,難以實現法律“原則性和靈活性并舉”的實施效果。但是,當我們的社會邁入“精細化管理和規范”的時代,粗線條的立法難以勾勒出細線條的社會生活,法律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甚至有成為一紙空文的可能。
為了讓法律不至于成為空文,就得通過形形色色的實施細則、配套規則來完成原則性法律的“具體化”。可問題是,太多的法律實施配套規則,其實都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甚至紅頭文件作為載體。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規范行政權力,那么由行政機關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配套規則,實際上就會成為違背基本程序正義的“自我規范”。
粗的法律和細的配套規則,實際上顛倒了兩者的效力關系,讓配套規則成為事實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門也就成為法律的制定者。這樣本應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門利益法制化”,就會以一種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還魂”。當一部法律的威力總是要靠實施細則或者配套規則來“狐假虎威”時,這樣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敗的法律,不能不說是立法的悲哀。
(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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