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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評論 > 反壟斷法8月1日實施 > 正文
□王琳
8月1日,一部被稱為“經濟憲法”也是被多數公眾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壟斷法》,將正式施行。面對公眾對該部法律實施前景的種種擔憂,《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也只能提出期待:《反壟斷法》的實施有賴于與市場經濟的互動,市場越成熟,《反壟斷法》作用越大。
這部僅有八章五十七條的《反壟斷法》,在立法原則上有些類似于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之下,條文中充斥著極具原則性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官員曾指出,《反壟斷法》中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規定都需要釋義性配套法規。
《反壟斷法》也再一次將“立法不作為”這一腐敗現象展露在我們面前。之前的《物權法》和《勞動合同法》也都存在“預備期內風平浪靜”的沉默。行政立法部門似乎已習慣了先讓缺胳膊缺腿的法律帶病在崗,然后再根據這部帶病之法產生的相關問題,拾遺補缺,定規立制。同樣地,《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規章也還曾在一段時間里呈現出短暫的井噴現象。
看來,我們確有必要反思“過渡期”制度。如果“過渡期”是不必要的,那就直接讓法律從公布之日起生效。這同樣是常見的法律生效日的選擇。如果“過渡期”是必要的,配套規定則應在授權的時間內如期完成。問題是,現在相關部門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律實施之前或至少是同期制定出相應法規、規章。這樣的立法拖延或“立法不作為”已成為一種現象,光靠全國人大常委會“督促”恐怕是無濟于事的。參照最近公布的兩份信訪新規,對“立法不作為”的相關部門,也應使之背負相應的責任,尤其是領導責任。法律授權立法而法遲遲不立,這本身就是腐敗行為。
無救濟則無權利,無懲治則無職責,無良法則無法治。立法機關若連該立的配套法規都不能通過監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災難。《反壟斷法》利劍出鞘之際,卻面臨出師未捷身“將”死的尷尬,暴露出我們還欠缺獲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這不單單是《反壟斷法》的問題,而是整個立法的普遍問題。希望權責一致、開放民主的立法體制能夠早日完善,為良法之治奠定良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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