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評論 > 聚焦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案 > 正文
消息表明,“經中央批準”,現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王益已經于端午節期間被“雙規”。多家消息來源均稱,此次王益被“雙規”調查,與其多年來在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活動相關。(6月12日《中國網》)
據了解,王益曾于1995年11月至1999年2月擔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分管股票發行、基金等重要部門。1999年2月調任國家開發銀行擔任副行長以后,一些市場人士反映,王益并未就此離開證券界,憑借其深厚的人脈關系活躍于資本市場與證監會官員之間。據悉,廣發證券借殼的內幕交易、太平洋證券的蹊蹺上市等,都與王益頗有瓜葛。
如果這一切都真實的話,那么,王益的問題,就不僅僅是個人的問題,而有許多需要處理和解決的問題。
首先,經他一手操縱已經上市的企業如何處理?如果一個企業各方面的條件都符合上市要求,自然不需要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凡是通過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取得上市資格的企業,必然存在諸多問題。那么,如果在調查王益的問題時,查到存在不符合上市條件,但經王益私下操縱獲取了上市資格,這些企業如何處理?對這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何處理?這些企業從股市上獲得的資金如何處理?
第二,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的人員如何處理?既然某些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卻在王益的操縱下取得了上市資格。那么,中國證監會各內部審查機構是如何審查的?存在問題的環節又是由誰簽字同意的?對這些審查、簽字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如何處理?
第三,發審委履行了怎樣的審查義務?我們都知道,中國證監會專門成立了股票履行審查委員會,委員來自社會各個方面。按理,這些委員應當十分超脫,能夠堅持原則。但是,為什么經王益還能夠操縱企業上市呢?發審委是如何履行職責的呢?發審委委員們又是如何履行職責的呢?總不能只拿審查費、不履行義務吧?有沒有貓膩呢?
第四,如何對待股民的損失?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送”上市,不僅嚴重影響股市的健康發展,也會嚴重損害股民的利益。那么,對因此受到嚴重損失的股民利益,中國證監會該給個什么說法呢?這樣上市的企業該給個什么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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