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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仁宇:應建立市場與政府結合的巨災險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2:3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評論員 熊仁宇 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遵循著一個從易到難的路徑,增量改革和群眾自發的突破體制禁區的行為是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這樣的改革范式在當時的具體情況之下對改革的順利推進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種改革也必然會造成存量也就是所謂的既得利益難以觸動和改革前瞻性不足的問題。汶川大地震后所帶來的居民住房貸款的償還問題,就是改革系統性不足所造成的。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一座城市瞬間化為烏有,但這些建筑的所有者都是國家。而三十多年過去了,原來由國家承擔的住房、醫療、教育等支出也由個人承擔,在這一過程中公房變成了私房。 汶川地震之后人們突然發現諸如“損壞、倒塌的房屋是否還需要支付月供”這些問題他們無法解決。從道義上要求銀行免除債務是人們質樸的愿望,但并不現實。首先,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契約并沒有關于地震免賠的規定;第二,我國的大多數銀行是上市公司,規模較大的還在海外上市,運用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銀行,其經營行為需要符合企業和股東利益。 可以參考日本等國的經驗。它們大都建立了一個政府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地震災害財產賠償制度,根據不同的賠償額度政府和保險公司的承擔比例不同,額度越高政府的比例越大。以日本為例,政府承擔的比例最高為95%,除政府的積極介入外,其中還牽涉到復雜的再保險和保單設計工作。保險公司不僅通過國內的再保險公司分擔風險,而且還利用國際再保險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 我國從新中國保險事業建立開始,人保公司就把地震、洪水、泥石流、颶風等巨災列入了財產險的基本責任之中,一直延續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不僅如此,我國還一度是世界上地震等巨災保險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全國企業總資產的70%,家庭總戶數的40%的財產都能獲得地震等巨災的保險保障。當然,這是計劃體制下基于財政保障的保險制度。在市場化之后,保險公司漸漸意識到這種保險對于公司運行的危險,他們于是在意識到風險后紛紛將地震等巨災排除出基本責任之中。 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我國居民的私有房產對于地震災害的危險基本上是一個“保險真空”的狀態,2003年后,國家漸漸推出了關于地震險的政策,但其本的思路是將地震險作為一個商業保險品種由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擔風險。保險公司無力承擔地震險的巨大風險,于是只能要么將保費提高到無法接受的地步,要么以種種理由回避消費者的需求,地震險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推廣,此次四川地震可以看出,大多數房產沒有任何保險。 寄希望市場解決地震這樣破壞力巨大的自然災害在全世界范圍內也沒有先例,即使在市場化程度最高的西方國家,劇烈地震損失的主要承擔者也是政府,這種承擔并不是財政資金的直接沖抵,而是基金化的平穩攤銷。 所以,建立一個市場與政府結合的巨災險制度是我們經歷此次大災后亟待解決的,而面對此次災害造成的損失,主要由政府埋單是必然之選。當然,政府的這種財政賠償不可能全額覆蓋,即使是在地震險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賠償也有一定的限額,日本大致為保單額的30%~50%,美國為保單額的70%。我國此次可參照這一比例,考慮到此后巨災險的順利推廣,賠付的額度可比保險額度略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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