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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控辯平衡從取消隔離網開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11:35 東方早報
王琳 2008年3月6日,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吳德立律師提交了三個提案,其中一份提案名為《關于在律師會見時取消看守所“隔離網”的提案》。(《法制日報》3月9日) 這個針對律師群體的“隔離網”在2000年7月被正式寫入建設部和公安部批準的《看守所建筑設計規范》中,此后,一場旨在反對職業歧視,捍衛律師權利的提請修法運動就開始了。吳德立律師不過是7年多來,律師界在取消看守所“隔離網”上的又一次接力。不同的是,這次的提案有修改后的《律師法》為后盾,于上位法中的直接依據更為充分了。 律師們在要求取消看守所“隔離網”上的堅持不懈,對行外人士來說可能會有些迷惑。跟“犯人”們接觸,不隔離還得了。公安機關也正是以“避免律師在會見時受到人身傷害”為由,而特別安裝了隔離網。但問題在于,看守所羈押的多為未經法院審判的犯罪嫌疑人,而非已決犯。在司法實踐中,審前羈押已被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自然而然地用來作為保障控訴的不二之選,而且向來以關押為原則,以取保為例外。這樣的引證幾乎可以信手拈來:近日為公眾熱言的“ATM盜竊疑案”中,對嫌疑人許霆予以取保候審顯然并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或將有礙審判進行,但辯方的取保申請仍被拒絕。因此,對于被羈押的嫌疑人來說,能夠從律師處獲得法律幫助的唯一機會,便是與律師的會見。從律師的角度來說,能否為當事人有效辯護,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與嫌疑人的會見。 正如我們所熟知的司法形象,正義女神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劍暗示以暴力維護正義,天平則喻示以平等達成公正。無利劍不足以懲治罪惡,無天平則不足以保障公正,天平與劍互為依托,缺一不可。如果我們把刑事司法借喻為一種稱量的活動,位于兩邊托盤中的無疑是控辯雙方。就中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如果說控方的托盤中放置的是一頭大象,那么辯方的托盤中實則只是一只螻蟻。控方不僅背靠著強大的國家機器,還在很大程度上手握規則制定之權。而辯方不僅要依個人之力與國家機器抗爭,還要在控方制定的游戲規則里夾縫求存。“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等,就是律師刑事辯護的真實寫照。在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強化控方權力侵犯辯方權利的例證不勝枚舉。“隔離網”不過是這一制度中形象的一幕———這里的“隔離網”僅對律師與嫌疑人家屬而設,對于控方而言,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檢察官,在看守所內均另設有“無網會見室”以供訊問和調查之用。如此煞費苦心,當然不只是為了“保障律師人身安全”。 由于鐵絲網和有機玻璃等“隔離網”的存在,律師和嫌疑人常常需要將嗓音提得很高才能聽到對方的聲音,否則就不能正常溝通。律師與嫌疑人的交流困難,以及這種交流難以保密的特性,直接影響到辯護權和律師執業權的實現。而事實上,為保障控辯平衡,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在制度上對律師會見權予以明確保障。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也在第8條中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看得見、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這一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業已為我國《律師法》吸納,于去年最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3條已明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然而刑事司法是作為一個體系而存在,《律師法》的修訂,亦亟待《刑事訴訟法》的跟進。至于一眾有違“控辯平衡”基本理論的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更應及時廢止。否則,空有法條的進步也不過是實現了律師的紙面權利而已。 律師界要求取消看守所“隔離網”,實則是在要求與控方一樣的會見權。作為物的“隔離網”撤之不易,已深入中國刑事司法骨髓的無形“隔離網”,要徹底根除當更為艱難。為保障平等,實現正義,我們只能從取消看守所“隔離網”開始,一路前往。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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