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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召回制度不能跛足前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9:31 深圳商報
錢飛鳴 “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一連串陌生的藥名背后是一批被遺忘的受害者。上周,《南方周末》回訪近兩年重大藥害事件受害者,展現的是無助的群像。對曾經的苦難,最有價值的反思是防止苦難的重復。從這個角度出發,或許應當更加關注去年12月推出的藥品召回辦法,用更為嚴密的前置性防范結合更為嚴厲的后續性懲戒,讓這項著眼民生的制度不再跛足而行。 去年12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施行《藥品召回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藥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然而,缺少必要的支撐,再好的制度也只能停留在文件層面。 召回的前提必須要有完備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龍膽瀉肝丸引發的尿毒癥讓國人知道了這一體系的效用,然而不夠完善的現狀直接影響著召回制度的效率。不良反應的報告率太低,無法形成召回的依據,這樣的托辭往往成為生產廠家未實施召回制度的理由。對于不良反應,很多人的直觀印象往往是醫院一家的事,然而成熟的召回制度之中,藥廠和醫院發現不良反應比例其實各占一半。生產者在這一體系的缺位,會產生災難性的后果。就拿最新的“甲氨蝶呤”事件來說,《南方周末》披露的消息就顯示,生產者曾經隱瞞問題,以至于出了問題的生產環節制造出了更大范圍的藥害。 對于不良反應,媒體報道也展現了醫療機構進退兩難的困境:不報告肯定有違職業道德,一旦報告又有可能“引火燒身”,成為受害者索賠起訴的對象。解決這一困境,需要盡快建立不良反應救濟基金。較早建立此項制度的德國和日本,救濟基金一方面由生產者按銷售額進行比例抽取,另一方面則借助保險化解風險。救濟基金的建立不僅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也解決了醫院的困境,同樣也提前釋放了企業的風險。細看國內的藥害事件,患者受苦,醫院受累,企業受困,完全是“多輸”局面。針對這一問題,我們的制度設計開始起步。媒體的報道稱,相關部門已向國務院正式提出建議,呼吁推動建立藥品不良反應損害救濟制度。 一支被污染的甲氨蝶呤可致人癱瘓,雙倍賠償才8元。看似荒誕的賠償并非是一個笑話。有法律學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計算,所謂的“懲罰性賠償”不過是“雙倍返還”。因此,一支標價4元的甲氨蝶呤即使讓受害者癱瘓,可能的賠償或許就只有8元。再回到媒體所報道的藥害事件,按常理處于弱勢的藥廠卻占據了強勢地位,談判僵局背后正是生產者用來降低賠償金額的“拖字訣”,而且在現實中屢試不爽。“中國的立法應該改變消費領域不法者違法成本太低的現狀,”法律工作者曾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懲罰性賠償立法正是遏制假藥劣藥的有效手段。 藥品召回制度不再跛足前行,制止藥害悲劇的發生,這或許是一個開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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